海外犯罪记录证明要求

内政部今天宣布,他们将从2015年9月1日推出新的出示海外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则。首先这个新规则将在Tier 1(投资者)和Tier 1(企业家)移民的首次申请和的配偶签证申请中应用。

海外犯罪记录证明的要求规则要求申请人出示在过去10年里他们已经连续居住12个月以上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外犯罪记录证明。举例来说,如果您住在在过去的10年里曾经在十个国家居住且每个国家都居住超过12个月,那么您将被要求出示您在这10个国家的10个犯罪记录证明。

如果该证明的签署日期在申请人递交签证申请的6个月内,那么该证明为有效证明。如果因为某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无法获得该证书或是因为一些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海外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出示信件来解释原因。 UKVI将考虑所提供的解释,如果签证中心认为申请人有可能获得证书,申请人将被再次要求提供证书。

这个新规则将分阶段实施在计点积分基础的签证申请中。第一批犯罪记录证明要求将从2015年9月1日适用于Tier 1(投资者)和Tier 1(企业家)移民及其家属的签证申请中,之后逐渐推广到其他签证类别。

我们将继续为您更新最新的消息。

发表于 19.0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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