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在其母亲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其子女从英国父亲那里获得英国公民身份
法律禁止在其母亲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其子女从英国父亲那里获得英国公民身份
由于政府决定放弃针对K [2018] EWHC 1834(Admin)案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的上诉,因此该领域的法律可能需要重新评估。
案情背景
K的亲生父亲是英国人,母亲是来自巴基斯坦。她出生后不久便获得英国护照。但是,护照办公室后来发现,该孩子的母亲仍与巴基斯坦公民结婚,因此收回了该孩子的英国护照。实际上,孩子的母亲在孩子出生几年前就离开了虐待她的丈夫。
这方面的法律
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50(9A)条,将孩子的父亲定义为在孩子出生时生下孩子的妇女的丈夫,无论其有任何亲属关系。关于公民身份的事件,未婚的亲生父亲可以被视为的孩子的父亲。
在确定孩子出生时的国籍时,这些定义至关重要。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1(1)节,如果在英国出生的孩子在出生时其中一个父母是英国人,或者在英国具有“定居身份”,那么他们在出生时就是个英国公民。
K案的问题
即K的母亲在K出生时仍合法地与其巴基斯坦丈夫结婚,而且K的母亲尚未在英国定居,因此从技术上讲K并不是英国人。
法官的评论
K法官认为该法第50(9A)条的效力具有歧视性,不符合人权法。尽管如此,根据该法的措词,护照办公室的行动并非违法。法官随后做出了“不兼容声明”,旨在向政府传达修改该领域法律的线索。
此外,法官认为,《 1981年法》第3(1)条规定的公民身份申请的酌处权途径在诸如K之类的案件中是有问题的。第3(1)条允许内政部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将子女登记为英国公民。并提供良好品格补充指南指出,案例工作者应“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母亲的丈夫以外的其他人是孩子的自然父亲的情况下”注册此类孩子。法官认为这条路线是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授予公民身份不应是任意的;这应该是一项法律权利。
无论如何,内政部首先决定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并建议修改该法第50(9A)节将对其他领域产生影响,例如在代孕案件中。他们被准许上诉,但现在撤回了上诉。
目前尚不清楚部门计划下一步将采取什么行动,但希望这可以显示变革的机会。
发表于 19.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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