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公约视54天中途停留为“在途”
避难公约视54天中途停留为“在途”
在Idahosa诉R [2019] EWCA Crim 1953一案中,上诉法院裁定,在前往加拿大的途中在英国停留了54天的寻求庇护者,可以援引针对难民的虚假文件罪行的例外规定。法院对《难民公约》采取了一种有目的性和慷慨的态度,得出的结论是,即使中途停留54天,也能够满足“继续过境”到另一个国家寻求庇护的要求。
什么是“虚假文件违规例外”?
《难民公约》规定,缔约国不得以移民罪起诉难民,而移民罪与寻求国际保护有关,包括使用虚假文件进入一个国家寻求庇护。
因此,英国法律已将例外情况适用于家庭案件,例如R(Adimi)诉Uxbridge地方法院[1999] EWHC Admin 765一案中的裁决,该裁决认为《难民公约》所授予的保护也必须适用于以下情况的难民:从其原籍国“过境”到打算庇护的国家。
Idahosa案的背景
Idahosa先生从尼日利亚合法进入英国,并打算前往加拿大寻求庇护。他原本预计在英国的逗留时间会短暂,但是他的代理人无法安排他的加拿大旅行,延长他在英国的逗留时间。
54天后,他在盖特威克机场(Gatwick Airport)被捕,试图使用伪造的英国护照登上飞往加拿大的航班,因为该护照允许他免签证前往加拿大。
法院得出结论认为,Idahosa先生仍打算离开英国前往加拿大与他的伴侣团聚,因此将虚假文件罪行例外适用于他的案件。他之所以不能这样做,仅仅是因为他在盖特威克机场被起诉。因此,上诉法院取消了他的定罪。
该判决表明,上诉法院努力应对复杂的国际公法问题,以求取得不忽视基本权利的结果。
发表于 20.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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