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民的成年继子女没有资格获得家庭成员居留证

罗尼·拉塔扬(Ronnie Latayan)于2004年以菲律宾签证从英国来到英国,此后一直在这里,但因多次申请延期居留而未获成功。现年46岁的拉塔扬(Latayan)女士与她的母亲住在一起,她的母亲是一位归化的英国公民,与爱尔兰人合伙。

在Latayan诉内政部大臣[2020] EWCA Civ 191中,上诉法院听取了Latayan女士针对其最近内政部拒绝的上诉。她声称自己是母亲伴侣的家属,因此申请了EEA居留证。 Latayan女士将他形容为她的“继父”,并说他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将她的钱寄到了菲律宾。

上诉法院必须决定Latayan女士是否符合《 EEA法规2006》第7(1)(b)(ii)条的规定。为此,她必须成为继父的“直接后代”。

尽管拉塔扬女士不是他的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但她的律师提出了一种“鼓舞的论点”,即这里存在着“事实上的”或“现实世界”的父母关系。但是大法官彼得·杰克逊(Peter Jackson)给出了以下几个原因,但得出以下结论:

欧盟公民的继子女(与欧盟公民有关系的人的孩子)不是该法规所指的公民的直接后代。

上诉的第二个理由被拒绝,因为“仅是不同意[第一等法庭的证据评估],因此上诉被驳回。

发表于 26.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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