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官拒绝质疑家庭虐待政策
在FA(苏丹)诉内政部国务卿[2021] EWCA Civ 59一案中,上诉法院已确认,根据家庭虐待规则申请留在英国的人必须获得许可才能保留为配偶。这项呼吁是歧视性的,因此对该要求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
背景:家庭虐待规定
该案涉及为家庭虐待的移民受害者提供短期帮助的政策,该政策最初于2012年4月推出,现在被称为“家庭暴力的目的地剥夺”(其中一项标准是减贫)。成功的申请人获得三个月的居留许可,使他们能够就业并立即获得福利。这样做的想法是让家庭虐待的受害者在附录FM中准备申请无限期许可以继续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将特许权想像成整个应用程序的跳板。
这三个月的期限旨在消除因家庭关系不再存在而使签证减少的家庭虐待受害者的至少一些不确定性。授予特许权通常将在三个月内(在此期间该人成为逾期居留者)全面申请。
该政策排除的受害者
该计划最大的绊脚石之一是,要符合资格,申请人必须根据《移民规则》附录FM获准继续担任配偶或伴侣。
在这种情况下,不满足该要求。最初来自苏丹的FA进入荷兰,并使用荷兰居留证与英国丈夫结婚。 (由于FA的丈夫未在荷兰行使其条约权,目前还不知道如何或为什么发行这样的卡。)这对夫妇有两个英国公民子女,但婚姻破裂了,她试图申请家庭暴力减免。她被拒绝,理由是她没有留任合伙人的资格。
在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的质疑理由几乎相同:
1.该决定基于其性别,国籍,母亲身份和移民身份非法歧视FA;
2.该决定违反了《欧盟受害者权利指令》第18条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儿童权利)第24条的规定
3.该决定违反了《 2009年边界,公民和移民法》第55条规定的维护和促进英国儿童福利的义务。
即使存在间接歧视,也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不应因为申请人的移民身份取决于其英国公民伴侣而被迫保持虐待性关系。
基于第55条的论点从未动摇过:“这是一种过程责任,在像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并不能决定任何特定的结果”。对受害者权利指令基础的讨论也同样简短,最终上诉被驳回。
许多受害者仍被拒之门外
我们很惊讶地看到此案已到达上诉法院阶段。没有信息说明为什么没有根据附录FM向FA申请作为英国公民子女的父母。假设符合相关标准,如果我们拒绝这样的申请,我们将感到非常惊讶,特别是考虑到该申请的重点将是儿童的最大利益,而不是FA本身的移民身份,或者试图证明她是家暴受害者。这将需要基本的书面证据,而且几乎肯定不会花三年半的时间来决定,这是这一挑战持续了多长时间。但是话又说回来,很难从远处判断。
英国在保护家庭虐待受害者的移民权利方面严重不足。该决定保留了一个明确的规则,即移民必须具有配偶或伴侣签证才能使用家庭虐待计划。对于那些移民历史错误的人,这条路线仍然封闭。
发表于 01.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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