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被上诉庭裁定不诚实后仍保留英国国籍
上诉人在申请英国公民身份时并没有不诚实的行为,当被问及是否有任何可能让人怀疑他的良好品格时,他回答「没有」。 尽管他在获得公民身份四个星期后被捕,但后来承认了申请前发生的罪行。
在 Hafiz Aman Ullah v 内政大臣 [2024] EWCA Civ 201 案中的结论。
案情
乌拉先生于 2004 年抵达英国,于 2009 年取得永居,并于 2012 年 6 月申请英国公民身份。在获得公民身份四个星期后,乌拉先生因涉嫌参与高技术移民计划诈骗而被捕。
2013年,他承认违反《2002年犯罪收益法》,涉及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存入其银行账户的约8万英镑。为此,他被判处51周监禁,但他并没有被判犯有欺诈罪。
内政部试图根据《1981 年英国国籍法》第40(3) 条取消乌拉先生的英国公民身份。该法案允许内政部长如确信注册或入籍是透过以下方式取得,他有权剥夺透过登记或入籍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手段。
第 40(3) 条规定的测试涉及三个阶段的过程。 内政部最初的责任是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是透国不诚实行为而获得国置。 然后,申请人必须作出解释。 如申请人能提供合理解释,内政部必须证明已在权衡所有证供后才拒绝申请人解释。
乌拉先生向初审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他勾选了“否”,是因为他真诚地相信这是正确的答案。 内政大臣的代表并没有在盘问或提交的资料中质疑乌拉先生信念的真实性。
法官认为乌拉先生的解释是合理的,并指出拥有犯罪财产罪的精神要素并不需要不诚实,仅凭怀疑即可认定。 乌拉先生的上诉被允许,法官认为内政部未能证明他的合理解释应该被驳回。
内政部向上级法庭提出上诉。 上级法庭允许上诉,认为重要的是乌拉先生承认了一项罪行,该罪行至少涉及他怀疑自己在申请公民身份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拥有犯罪财产。
上级法院认为,内政部没有进行任何盘问,也没有就乌拉先生的解释提交意见,这并不能免除一级法官处理认罪的影响的责任。 法庭在没有听取任何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做出了裁决,驳回了乌拉先生的上诉。
乌拉先生随后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
上诉法院推翻了上级法庭的裁决,同意初级法庭的裁决不存在法律错误。 乌拉先生是在获得公民身份后才被捕,他认罪的罪名不需要任何不诚实的心理因素。 当他勾选「不」时,一级法官有权认为他并非不诚实。 内政部未能对此提出质疑。
上诉法院也强调了交互诘问的重要作用,指出内政部曾六次未能对乌拉先生证明他没有不诚实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赞同地引用了一般规则,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决定不对某一特定重要点进行交叉质证,他将很难提出证据应当被驳回。”
评论
乌拉先生案件的事实很不寻常,因为他在获得公民身份后首次被捕,而他犯罪的心理因素仅要求他怀疑自己拥有犯罪财产。
上诉法院显然对一级法官因内政部屡次未能遵守指示并处理案件中的问题而感到沮丧表示同情。 上诉法院的判决以及对集中盘问重要性的认可是否会促使案件准备工作得到改善,还有待观察。
发表于 14.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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