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向国外的英国儿童签发护照

最高法院在R(GA&Ors)诉内政部国务大臣案[2021] EWHC 868(Admin)中坚持要求女王护照办公室对持虐待行为的父亲签署儿童护照是错误的。

英国儿童拒绝护照

索赔人是英国母亲(GA)和她的四个英国孩子。孩子们都在16岁以下。他们的名字都被匿名了,孩子们住的地方也称为“ X国”。

GA遇到了来自X国的一个男人,搬到那里,与他结婚,并在这里生了她的前三个孩子。 X国是父权制社会,父亲被视为父母责任的唯一持有者,40岁以下的单身妇女被视为未成年人。

该男子对GA造成了严重的身心虐待。他承认在X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在这些诉讼中,他书面允许孩子与母亲一同旅行到X国之外。GA希望将其孩子带到英国以逃避虐待她的人。

GA为她的孩子们申请了英国护照。她代替了父母双方的签字同意,对这个家庭的处境作了解释。护照办公室拒绝处理申请,直到获得虐待父亲的同意。通用旅行允许信允许孩子们旅行,但护照办公室的决策者认为,该国未明确同意签发护照。

为什么需要同意?

护照办公室的立场是,必须由对孩子负有父母责任的人同意签发护照。根据1996年《海牙公约》,父母责任由孩子惯常居住的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X国。根据护照办公室内部制定的国家/地区资料,如上所述,X国承担唯一的父母责任给父亲母亲的同意无关紧要。这与英国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英国,母亲从出生起就自动对孩子负有父母责任。

护照办公室发现行为不合理

最终,根据父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出的旅行同意书,X国的法律是否赋予了GA代表其子女代为申请英国护照的权力。张伯伦J发现确实如此。

索赔人成功地证明,由于不合理的公法错误,护照局的决定被撤销(撤销:破坏或损害其法律效力)。没有合理的证据基础可以得出结论,根据X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必须同意护照的申请。这一发现足以使法院签发命令,撤销不签发护照的决定。

发表于 16.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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