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采取措施保护欧盟公民所生子女的英国公民权

由於内政部改变了对英国国籍法如何适用的立场,因此內政部确认了在1983年1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之間欧盟公民所生子女的英国公民权利,。

这一变化是在 2022 年 10 月高等法院的听证会上首次宣布的,尽管此案的诉讼仍在继续,但内政部现在做出这些改变的意图是一个有用且实用的步骤。

背景

从历史上看,每个在英国出生的孩子都自动成为英国公民。《1981年英国国籍法》于1983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在该日期之后出生的子女只有在父母中至少有一方是英国公民或在出生时定居的情况下才能成為为英国公民。

内政部的立场是,1983年1月1日至2000年10月2日期间在英国出生的欧盟公民子女被视为英国公民。

2000年10月2日,内政部关于父母被视为“定居”的要求的立场发生了变化。当时內政部认为欧盟公民必须有无限期的逗留資格才能被视为定居。从2006年开始,内政部坚持认为父母必须获得永久居留权。

内政部可以通过政策更新获得英国公民身份作为法律问题的基础的想法是可疑的。在去年10月的诉讼中,承认2000年10月2日之前出生的欧盟公民的子女为英国公民的全是依据“政策和公平问题”。但是,对于在此期间出生的欧盟公民来说,这意味着什么,他们的父母一方是欧盟公民,但没有无限期居留权?如他们旅行,他们是否能够重新进入英国或他们的公民身份及护照会被被撤销?他们应该花钱申请护照吗?

更新

这一更新确认了立法改革的必要性。其目的是 “修改英国国籍法,以便内政部至少在2022年10月 之前就1983年1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期间的法律所理解和适用的内容应通过议会法案成为法律”。

根据PRCBC,国际特赦组织,ILPA和300万发表的联合声明:

直接的保护性业务措施是:

  • 继续尊重受此变更影响的任何人获得英国护照的权利,该人之前已向其签发英国护照或其他英国公民身份确认书(包括处理任何续签护照的申请);
  • 為使受此变化影响的人士尋找解決方法。如以前没有获得英国护照或其他英国公民身份确认书,可以获得英国公民身份(或,在此期间在英国获得其他一些安全身份)。

这一变化将对1983年1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期间在英国出生的欧盟公民以及这些人所生的孩子产生积极影响并提供清晰度。在某些情况下,更改可能会影响在这些日期之间归化为英国公民的欧盟公民。

但目前这种变化还远远不够。当一个孩子在法律上是英国人但无法证明这一点时,就会出现潜在的问题。2000年10月2日以后出生的欧盟公民的子女,如果出生后不久没有为他们申请护照,其父母没有申请永久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 ,则必须依靠其父母以后能够找到证明其公民身份的文件证据。或更壞的情況是,他們要提供其父母五年的工资单作為证据。

发表于 12.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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