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移民官的行为不合法,您可以获得赔偿吗?

这是苏格兰治安上诉法院在 Galbraith Trawlers Limited v Advocate General for Scotland [2021] SAC (Civ) 15 一案中提出的问题。

渔船因非法移民指控被扣押

2015 年,一名移民官员发出信件,声称要扣留其三艘渔船。该公司的所有者加尔布雷思先生(Mr Galbraith)雇佣了菲律宾渔民,并被指控为非法移民提供便利。加尔布雷思先生的立场一直是,根据 1971 年《移民法》第 8 条,机组人员可以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进入英国,就像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每次在飞机上工作时都不需要获得签证一样在英国机场。检察官后来撤销了指控。但与此同时,内政部扣留了加尔布雷思先生的渔船并阻止他谋生。

扣押船只的法律权力在 1971 年法令第 25D 条。在刑事诉讼未决期间,“高级官员”可以扣留因涉嫌犯罪而使用的船舶。这是为了确保如果该人被定罪并且刑事法庭决定根据第 25C 条下令没收船舶,该船舶可以被没收。高级官员是指不低于首席移民官级别的移民官。

发出扣押加尔布雷思先生船只的信件的官员不是首席移民官。因此,他无权扣留船只。

2018 年 12 月,加尔布雷思先生在坎贝尔敦警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非法扣留其船只而造成的损失 375,000 英镑。该法院去年作出了有利于加尔布雷思先生的判决,宣布这些船只被非法扣留(尽管要判给的损害赔偿金额留待一天)。内政部向警长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违法行为的严格责任

如果非法行政行为涉及实施公认的不法行为(在英格兰,称为侵权行为),例如非法监禁或疏忽,则个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仅靠非法行为是不够的。

针对内政部的诉讼是基于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以及内政部对因非法扣留船只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严格责任的主张。

严格责任是指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一个人也要对活动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在公职中的渎职不是严格责任的不法行为(通常需要恶意或鲁莽)。但警长法院接受了加尔布雷思先生的论点,即根据 1987 年《债务人(苏格兰)法》,扣押船只类似于错误扣押船作为抵押品的民事索赔。因此,可以施加严格的责任。

在上诉中,内政部辩称,这是一个不恰当的类比,因为不当逮捕是个人之间的私法索赔。根据 1971 年法案,拘留是由公职人员在执行一项重要职能(即移民控制)的过程中执行的。政府辩称,强加严格责任“会对公共行政产生不良的、令人不寒而栗的影响”。

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

正确理解,该诉讼没有公法要素,但寻求因公职人员涉嫌非法行为而引起的补救措施,该行为侵犯了被告使用船只以捕鱼为目的的权利。既然如此,我们不接受上诉人提出的论点,即公职不当行为或 Micosta 不法行为是寻求投诉导致其损失的公职人员行为的合法性的唯一补救措施。

简而言之,上述问题的答案——当移民官违法时,内政部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 在这种情况下,是的。

这并不意味着在对内政部的决定进行每次成功的司法审查后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类似的侵权/不法行为,答案会有所不同。这将取决于非法行为实际上是什么。在本案中,船舶被扣留是公认的不法行为,因此应承担责任。

发表于 09.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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