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求庇护者的《移民规则》变更的新声明

2020年12月10日,内政部发布了一项《移民规则》变更声明,该声明似乎公然违反了《联合国难民公约》。主要更改的目的是:

增强我们的能力,将已经过安全第三国或与第三国有联系的人提出的庇护要求视为英国庇护制度所不允许的。

它通过更改规则第11部分中的不可受理规则来做到这一点。

如今不可受理规则

目前,第345A段允许内政部甚至拒绝考虑在“第一庇护国”该人“本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的庇护申请;也就是他们经过去英国的地方。但是,至关重要的是,只有“申请人将被重新入境该国”。因此,强制执行不可接纳的规则取决于是否有安排,例如欧盟内部的都柏林转移制度,其他国家将根据该制度将寻求庇护者带回。

同样,第345C段的重点是将人们驱逐到“安全的第三国”,在那里寻求庇护者与该第三国之间“有足够的联系”。但是,该规则又有重新接纳的资格:只有在将寻求庇护者送入据称安全的第三国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执行该规则。

加强的不可接纳规则

此更改声明中插入的新的第345A段说:

如果国务卿确定[]申请人可以在安全的第三国享受充分的保护,包括受益于不驱回原则,则可以将庇护申请视为不可接受的实质性考虑。

a)他们已经向该国提出保护申请;要么

b)他们本可以向那个国家提出保护申请,但没有这样做,并且没有特殊情况阻止提出该申请,或者

c)他们与该国有联系,以使他们去那里获得保护是合理的。

不可接纳不再以该另一个国家重新寻求庇护者为条件。由于认为索赔不可受理,该保障措施也已从“安全第三国”的理由中删除,并要求“联系程度足够”。

当然,有一个新的第345D段:

当申请被视为不可受理且

i)在合理的时间内转移到安全的第三国的可能性不大;要么

ii)在考虑了索赔人的特殊情况后,国务卿认为将其转移到安全的第三国是不适当的

国务卿将在英国接纳申请人考虑这一要求。

因此,是否可以将寻求庇护者实际送往另一个国家仍然很重要,但这与当前措词的不可受理规则相比,其资格明显弱得多。正如解释性备忘录所承认的那样,该措词还允许内政部“不仅将……移送至申请人所经过的特定第三国,而且还可以转移至任何可能同意接受他们的安全第三国”。

发表于 11.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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