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和边界法案,第 1 部分(公民改革)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了新移民计划的国籍部分。其中许多提案,主要涉及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和 Windrush 一代,与新计划的其他方面相比,明显没有那么残酷和不寻常,甚至可能被描述为受欢迎和早就应该提出的。但是,《国籍和边界法案》的第 1 部分与承诺的内容有何不同? 

您将在下面找到国务卿针对改变的每个问题的解释,然后是她在法案中逐条处理的总结。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   

问题:历史上母亲无法传递公民身 

从历史上看,如果她的孩子在英国境外出生,母亲无法通过血统传递她的英国和殖民地公民身份(CUKC 身份)。其长期影响是,当 1981 年英国国籍法生效时,拥有居留权的 CUKC 父亲的子女成为英国公民,而 CUKC 母亲的子女可能无法成为英国公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3 年的 1981 年法案中增加了第 4C 条。这为那些因无法继承母亲国籍而错过英国公民身份的人提供了一条注册途径。 

同样的问题阻止了持有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 (BOTC) 的母亲将其身份传给在相关英国海外领土以外出生的孩子。第 4C 条对他们没有帮助,因为它只提供了一条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的途径。因此,性别歧视依然存在。它不仅阻止了儿童继承 BOTC 身份,而且还意味着他们无法从 2002 年英国海外领土法第 3 条的生效中受益,当时所有在 2002 年 5 月 21 日自动持有该国籍的 BOTC(以及除了他们的 BOTC 身份)获得了英国公民身份。 

议的解决方案:第 1  

正如新计划所预期的那样,如果他们的母亲受到与父亲平等的对待,那么一个人将自动出生或可以通过血统登记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现在将有权登记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根据 1981 年法案新插入的第 17A 条,这将成为可能。 

不需要在领事馆登记孩子的出生(这是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当时无论如何都做不到)。 

此人必须能够证明他们与英国海外领土的特殊联系将使他们有权根据 1948 年英国国籍法获得 CUKC 身份,他们将根据 1981 年法案获得英国附属领土公民身份,并且他们将成为2002 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下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换言之,他们将继续拥有这项权利,并且不会在他们母亲的原籍国获得独立时失去它(例如)。 

良好品格要求与本节下的申请无关。 

根据第 3 条(在下面更详细地解释),根据本节注册为 BOTC 的人也将有权注册为英国公民。 

问题:无法传递公民身份的父亲 

直到 2006 年,英国国籍法都特别歧视未婚父母的子女。 1981 年法案(已颁布)第 50(9) 条规定: 

父子关系应视为仅存在于男子与其所生的任何合法子女之间 

父母在出生后结婚的孩子可以“合法化”(根据 1981 年法案第 47 条),但未婚父母的孩子被阻止自动获得其父亲的英国公民身份。这适用于英国公民的父亲以及 BOTC 的父亲。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2 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第 9 节于 2006 年 7 月 1 日生效。从那时起,父亲未与孩子的母亲结婚(并且母亲未与其他人结婚 ) 孩子将自动获得英国公民身份或 BOTC 身份,就像他们的父母已婚一样。 

对于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出生且父母未婚的儿童,没有引入追溯规定。他们仍然无法依靠父亲的公民身份提出要求或申请公民身份。 

2014 年移民法案通过引入 1981 年法案第 4E 至 4J 节,进一步纠正了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出生的人的问题。这些规定允许未婚父亲的子女申请注册为英国公民,前提是他们的父亲与母亲结婚,否则他们将有资格为英国公民。 

然而,这项修正案并没有帮助那些错过获得英国公民身份之外的其他类型英国国籍的人——例如 BOTC 父亲的孩子。 

议的解决方案:第 2  

第 2 条引入了 1981 年法案的新第 17B-17G 条,其明确意图是纠正这一历史错误。 

一个人的国籍将能够第一次参考他们的“生父”来考虑。这被定义为满足“第 50(9B) 条规定的关于亲子关系证明的要求”的人。 

第 2 条涵盖范围广泛的人群,包括在英国海外领土内外出生的人,如果没有这种歧视,他们将自动出生或有权注册 BOTC 身份。它应该具有追溯力,不仅适用于特定日期之后出生的人。 

对于仍为未成年人的受影响人员和其他出生的无国籍人士,还有其他规定。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 1981 年法案第 17 条的更改,其中涵盖了为 儿童注册BOTC 身份。第 17(2) 条目前规定,此类登记申请必须在孩子出生后 12 个月内提出,除非——参见第 17(4) 条——存在“特殊情况”。现在第 4(1) 条取消了这一点,现在可以在该人是未成年人的任何时间提出此类申请。 

良好品格要求不适用于本条款创建的大部分注册路径;仅适用于新第 17C 条下的某些申请。 

3 条:BOTC 的英国公民身份 

那些现在有权根据新规定注册为 BOTC 的人(或者如果他们没有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BOTC 身份,则可以从这些规定中受益),除一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也有权注册为英国公民。根据第 3 条插入的 1981 年法案的新第 4K 节,这成为可能。 

不幸的是,这些人不能直接获得英国公民身份:他们必须先成功注册为 BOTC。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英国公民申请不能在注册后立即进行。 

规则似乎是,如果一个人通过血统获得 BOTC 身份,则在根据第 4K 节提出申请时,他们也将通过血统获得英国公民身份。 

同样,只有一些根据新规定获得 BOTC 身份的人,在他们继续申请英国公民身份时,才会适用良好品格要求。 

英国公民   

问题:父亲不是母亲的丈夫的孩 

出于国籍法的目的,谁被视为孩子的父亲并没有自动遵循生物学。 

根据 1981 年法令第 50(9A) 条,孩子的父亲在法律上被视为生下孩子的妇女的丈夫。只有在她没有丈夫的情况下,第 50(9A)(c) 条才会生效,因此孩子的父亲将被视为可以提供亲子关系证据的人(即在出生证明上注明姓名或出示DNA 测试或法院命令)。 

K (A Child) v SSHD [2018] EWHC 1834 (Admin) 的案例说明了这种方法的问题。 K是在英国出生的孩子。她的出生证明显示她的父亲是 SK,她的母亲是 MT。 SK 是英国公民,无可争议地是 K 的亲生父亲,并与 MT 保持着忠诚的关系。然而,MT 仍然与巴基斯坦(Pakistani)国民 RS 合法结婚。 

应用第 50(9A) 条,SK 在所有生物学、情感和实际方面都是 K 的父亲并不重要,RS 与 K 完全无关。是 RS,而不是 SK,他被视为 K 的父亲,因为国籍目的。结果,K无法继承SK的英国公民身份。 

在司法审查质疑之后,高等法院认定这违反了 K 的人权,并宣布第 50(9A) 条不符合 1998 年《人权法》。根据这一决定,国务卿于 2020 年 5 月为此类儿童制定了一项新程序注册为英国公民(仍需要支付大量费用并接受良好品格测试)。但是,基本法律保持不变。该注册政策只是表达了如何根据 1981 年法案第 3(1) 条在这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 

议的解决方案:第 6  

正如预测的那样,不会对 1981 年法案第 50(9A) 条进行修订。在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孩子——他们希望继承英国公民身份的是他们的亲生父亲而不是他们母亲的丈夫——将仍然无法在出生时自动获得英国公民身份。他们仍然需要申请注册。 

建议的主要修订是取消现有第 4E 条的时间限制。这目前仅限于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出生的人的注册选项。第 6 条修正案意味着与 K 处于类似地位的孩子将能够根据第 4F 条申请注册,就好像她的亲生父亲在她出生时与她母亲结婚一样。 

根据 1981 年法案第 4D 条,处于此职位但生父是武装部队成员的儿童将能够申请英国公民身份。 

本条款中的另一个变化是更新 1981 年法案以反映有关辅助生殖的最新立法。特别是,它包含了 2008 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中“父亲”的定义。 

酌情成人登 

问题:缺乏 18 岁以上的后备注册途 

虽然 1981 年法案的第 3 节已经规定,对于在世界任何地方出生的任何孩子,都可以酌情注册为英国公民,但没有对成年人的同等规定。 

议的解决方案:第 7  

第 7 条在 1981 年法案中引入了一个新的第 4L 条,引入了一个可自由决定的成人注册途径。 

如果“国务卿认为”该人将成为或能够成为英国公民,则将行使这种酌处权: 

  1. 历史立法不公, 
  2. 公共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3. 与[该人]有关的特殊情况。 

“历史立法不公平”的定义具体包括男女、未婚夫妇的子女以及与孩子的亲生父亲以外的人结婚的母亲的子女的不平等待遇。这份清单中明显没有基于种族和民族的歧视,但它不是确定的,并且有可能就什么算作历史立法不公平而争论不休。 

许多人会因具体包含(b)而感到宽慰。有人担心,负责在其照顾下有权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的儿童的地方当局并不总是代表这些儿童提出必要的申请。除了那些根本不了解孩子的公民权利的情况外,有时提出此类申请并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因此并不总是包含在护理计划中。当孩子长大成人并能够做出自己的决定时,为时已晚。一个可能成为英国人的人会受到敌对环境的影响,甚至会被驱逐出境。第 4L(b) 条将确保在照顾下长大的孩子在成年后不会完全失去注册为英国人的机会。 

话虽如此,这种自由裁量的途径仍然远不如在英国出生的孩子在十岁时就可以注册为英国公民的绝对权利。 

虽然这是一条令人耳目一新的广泛途径,将使国务卿能够考虑到申请人特有的各种不公平和情况,但令人担忧的是对“国务卿的意见”的提及以及申请人的能力向它发起挑战。国务卿是否有权持有不合理、不相称或不合理的意见?鉴于这是一条自行决定的路线,这可能就是她想要的。 

毫无疑问,国务卿将在这条新路线下考虑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品格这一事实也会引起担忧。 

虽然第 4L 条专门满足英国公民的需求,但也建议新的第 17H 条提供沿相同路线的酌情 BOTC 路线。 

风潮(Windrush)受害者的 

问题:不灵活的居住要 

1971 年《移民法》生效时,Windrush 一代的大多数人没有资格获得居留权。相反,如果他们在 1973 年 1 月 1 日在英国居住并定居,他们将根据第 1(2) 条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 

然而,在 1971 年法案生效时获得无限期居留的人没有记录或名单。没有向受影响的人提供任何文件,使他们能够证明他们在英国的身份。结果,一些出国旅行的人被错误地拒绝再入境英国,不由自主地在国外呆了很多年。 

2018 年 5 月启动的 Windrush 计划允许这些人获得文件。滞留在国外的人可以申请作为返回居民返回英国,并有权在返回后无限期居留。它没有为他们提供任何立即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的权利。 

申请归化为英国公民的人必须满足所有条件1981 年法令附表 1 中规定的要求。这包括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期前五年的日期实际在英国(五年要求)。虽然附表 1 的第 2 段允许国务卿放弃许多要求,但它没有提供任何放弃五年要求的自由裁量权(现在或曾经是武装部队成员的人除外)。 

对于那些被错误阻止重新进入英国的人,国务卿目前无法允许他们归化为英国公民,直到他们回到英国五年 -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他们没有出现在英国以及他们遭受的历史不公正待遇。 

议的解决方案:第 8  

直截了当地说,第 8 条“允许国务卿放弃在相关时期开始时该人必须在英国或相关领土的要求”。这适用于注册或归化为 BOTC 的申请,以及归化为英国公民的申请。 

因此,那些非因自身过错而被迫留在英国境外的人,包括长期被错误排除在外的 Windrush 一代居民,现在不再需要在重新进入英国后等待五年才能申请英国公民身份。 

无国籍儿童登 

问题:涉嫌滥用无国籍途径获得公民身 

新计划确定了它试图解决的问题如下: 

们还将借此机会堵住一个旨在帮助真正无国籍人士的国籍规定漏洞。根据现行的国籍法,如果孩子在英国出生、在这里居住 5 年且从未拥有过其他国籍,则可以根据无国籍条款获得英国公民身份。最近,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不按照自己的国籍为孩子注册,尽管他们可以这样做。 2015 年,收到了 10 份无国籍申请,但现在已经增长到每年 1,000 多份。 

这是拟议变更中一个特别令人不安的因素。无国籍状态对儿童的影响可能很严重。儿童几乎总是成为其父母或地方当局做出的决定的受害者,并且决不应因这些决定而受到惩罚。 

1981 年法案附表 2 第 3 段规定了在英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登记的现有途径。目前只要求孩子一直是无国籍的,年龄在22岁以下,并且在英国至少呆了五年。 

在提到所谓的虐待时,国务卿显然想到了一群父母,他们的孩子在英国出生时是无国籍的,但他们可以尝试为孩子注册,以便他或她获得父母的国籍。 R (MK (A Child)) [2017] EWHC 1365 (Admin) 的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种情况。 MK出生在英国,父母是印度人。除非在印度领事馆登记出生,否则在印度境外出生的孩子不会获得印度公民身份。如果在孩子一岁生日后尝试注册,则需要印度政府酌情处理。 MK 高等法院裁定,这些儿童是无国籍的,无论他们是否有能力申请不同的国籍,都有权登记为英国公民。 

高等法院确实确定这条路线可能会被滥用。但提议修改法律的唯一理由是增加申请数量。虽然从数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无国籍儿童登记申请有所增加,但没有公开的证据表明滥用这一途径的情况有所增加,因此法律的任何修改都是必要的或相称。 

许多儿童已经很难获得有关根据这些规定进行注册的适当建议。 

议的解决方案:第 9  

现有规定将保持不变,但仅适用于 18 至 22 岁的儿童。儿童必须提供额外的证据。因此,只有在英国出生并作为无国籍人在英国度过了整个童年的人才能注册为英国人(根据居住要求),而无需通过额外的障碍。 

这些是通过 1981 年法案附表 2 中新的第 3A 段引入的。第 3A 段适用于在英国出生且年龄在 5 至 17 岁之间的无国籍儿童。(从来没有规定根据本附表提出申请,直到孩子年满 5 岁,所以那里没有变化。)有所变化的是,根据新的第 3A(1)(d) 段,无国籍人只有在“国务卿确信此人无法获得另一个国籍”的情况下,才会注册为英国公民。 

这些规定并不完全反映移民规则第 403 段中的规定,但动机显然是相同的。 

在以下情况下,儿童被视为能够获得另一个国籍: 

  1. 国籍与该人父母之一的国籍相同, 
  2. 该人从出生起就有权获得国籍,并且 
  3. 在所有情况下,期望此人(或代表他们的人)采取措施使此人能够获得有关国籍是合理的。 

第 3A(3) 条承认,如果“取得以有关国家或地区行使酌情权为条件”,则某人无权获得另一国籍。这大大减轻了打击,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是这样。 

例如,对于印度父母的无国籍孩子,如果在孩子一岁生日后尝试注册,则需要印度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这样的孩子不会是“自出生就有权获得国籍”的人。并非所有国家/地区都有相同的规定,因此这些新要求的影响将因孩子父母的国籍而异。 

目前尚不清楚该修正案将如何符合英国的国际义务。 

1961 年的公约允许缔约国要求无国籍人在获得国籍之前提出申请,但缔约国可以对此类申请人施加的要求是特别有限的。公约这部分下的相关问题仅是“有关人员是否一直是无国籍人”。公约中没有任何内容允许考虑一个人获得替代国籍的权利,或者期望他们(或代表他们的人)为此采取某些步骤是否合理。 

因此,新法案如果获得通过,似乎将使英国违反国际法。 

预计无状态应用程序将变得更加繁重。现有的过程已经被认为是复杂和昂贵的。增加进一步的要求可能会加剧这种情况。举证责任可能由儿童承担,标准可能取决于概率的平衡,尽管这已经与欧洲人权法院的权威不符。 

目前尚不清楚证据要求的灵活性。如果父母希望从第三国获得书面证据,则需要在证明不可能的情况下给予许可。 

五年要求没有变化的事实也令人担忧。父母仍然必须等到他们的孩子满五岁才能注册为英国人。在此期间,儿童可能未经许可而直接或间接地留在敌对环境中。 

目前尚不清楚这些规定如何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已得到法院和政府的充分认可。缺乏公民身份将影响儿童的身份认同、融合、归属感以及基本的就业、教育、医疗服务和其他他们应有权享受的福利。 

在没有证据表明严重滥用现有制度的情况下,当拟议修正案的意图是使无国籍儿童(如国务大臣所承认的)更难以登记时,尚不清楚如何证明该修正案是合理的或被评估为相称的作为英国公民。 

结论 

除了对无国籍儿童登记的修订外,这些都是重要且期待已久的变化,有可能解决几代人的歧视问题。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些改革与法案其余部分中包含的令人憎恶和令人反感的提议混在一起,而这些提议本来可以在两院各方可能都同意的独立立法中通过。那些反对整个法案的人无疑会被指责试图拖延为 Windrush 一代和无数其他人伸张正义。 

发表于 12.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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