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恢复对内政部的友好态度,以提供决定信
上诉法院已在Alam诉内政部大臣[2020] EWCA Civ 1527中裁定,向某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发送裁决书通常就足以证明已收到该函。为了证明不是这样,必须证明这封信被截获并且没有到达,不仅仅是人没有意识到这封信。
尽管上诉法院在阿拉姆(Alam)的裁决带来了方法上的变化,但主要的教训还是一样:在搬家时给内政部提供建议很重要。
如果内政部向您的旧地址发送了一封重要信件,尽管您用新地址进行了更新,他们也将无法越过第一个障碍,即无法显示该信件已发往最后一个已知地址。但是,如果您没有告诉他们您的新地址,就不能真正责怪他们。举证责任由您承担,以证明未收到该信件,即未寄至您最后知道的地址。这可能很困难。
没有义务将地址变更通知内政部。但是,确保他们拥有您的当前地址将希望您不会错过任何重要的决定。
发表于 23.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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