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庭确认无证大家庭成员不能从欧盟定居身份计划中受益

根据 2016 年移民 (EEA) 条例首次获得居留文件的根据欧盟定居计划提出申请的大家庭成员无权获得定居或预先定居身份。这是上级法庭在 Batool 和其他人(其他家庭成员:欧盟退出)[2022] UKUT 00219 (IAC) 中的结论。 

仲裁庭还裁定,除非内政部同意,否则上诉人不能在欧盟定居身份上诉中依赖他们的人权。 

大家庭成员和英国退欧过渡期的结 

根据欧盟自由迁徙法,大家庭成员不像直系家庭成员那样拥有自动权利。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根据欧盟自由流动法申请居留文件——届时欧盟法律在英国不再适用。 

大家庭成员包括未婚伴侣、依赖欧盟公民的亲属、欧盟公民家庭成员以及因健康原因需要欧盟公民个人照顾的人。直系家庭成员是配偶或民事伴侣、21 岁​​以下的子女、21 岁​​以上的受抚养子女或受抚养父母。 

如 Batool 所述,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对于大家庭成员,英国有义务为其居住“提供便利”,但可以在对其个人情况进行“广泛检查”后拒绝签发居住文件。 

如果没有居留证件,就不可能满足移民规则附录 EU 和附录 EU(家庭成员)中“持久伴侣”或“受抚养亲属”的定义。 

Batool 案中,上诉人试图绕过首先获得居留文件的要求,辩称他们的 EUSS 申请应该被内政部视为 2016 年条例下的“便利”申请。毕竟,《退出协议》要求行政程序“顺畅、透明和简单”,申请表格“简短、简单、用户友好并适应本协议的上下文”。 

上级法庭不接受内政部未能遵守这些要求。 

如果根据欧盟定居身份计划提出的申请可以被视为“便利”申请,则将适用退出协议。这是因为,根据《退出协议》第 10(3) 条,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申请的人应保留其在英国的居留权。 

由于 Batool 先生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根据 2016 年法规提出有效申请,因此他无法从退出协议或欧盟定居身份计划中受益。 

这与第 10 条第 3 款的措辞一致,该条提到家庭成员“在过渡期结束前申请了入境和居住便利,并且东道国正在根据其国民后立法”。 

这设想了一个两阶段的过程: 

  1.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根据欧盟自由流动法申请便利化。在英国,这是根据 2016 年法规完成的。 
  2.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根据国家立法”提供居留便利。在英国,“国家立法”指的是实施欧盟定居身份计划的附录 EU 和附录 EU(家庭许可证)。 

此第二阶段仅适用于已完成第一阶段的人。正如 Batool 中所强调的,尽管 2016 年法规已被废除,但已完成第一阶段的人仍可从欧盟定居身份计划中受益。 

欧盟定居身份计划是英国脱欧后欧盟自由流动法的体现。它旨在确保在英国退欧之前拥有欧盟自由流动权利的每个人都可以申请留在英国。没有欧盟自由流动权的人不能申请。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申请居留证件的大家庭成员属于这一类。 

发表于 16.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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