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重于形式

乌丁诉内政部国务卿[2020] EWCA Civ 338是一个重要案例,即将离任的法庭高级庭长为在其移民和庇护分庭任职的法官提供关于混合可信度调查结果和评估的非常有力的指导家庭生活。

在英国寄养

乌丁先生是孟加拉国公民,他于2013年在伦敦被遗弃,享年13岁。他被地方当局与寄养者安置在一起。内政部拒绝了他的庇护,但根据他的年龄准予其留职。

然后,他根据寄养者及其家人的家庭生活申请延长假期。内政部拒绝了他的申请。

乌丁先生向第一级法庭提出的上诉被驳回。他再次向上法庭提出上诉,认为下法庭对“家庭生活”的定义过于狭窄。

但是上法庭拒绝了乌丁先生与寄养者有家庭生活的想法,称这是:

“…几乎不言而喻,上诉人的寄养者是由地方当局任命的,他们监督并向他们付款。这种联系不是自愿的,但可能是成功的,而是达成了一项商业安排,以便地方当局可以向上诉人履行其法定职责。主要的财政支持来自国家,而不是寄养者。

法院还裁定,原法官权发现没有情感上的依赖,特别是因为未发现上诉人是可信的

什么是家庭生活

但是,此案的症结与所谓的“家庭生活”有关。高级总裁提供了有关此问题的关键案例的有用总结,并非常简洁地阐明了这些原则:

  1. 在库格萨斯的意义上建立第8条家庭生活的考验是有效,真实或坚定的支持之一。不需要证明异常依赖。
  2. 在寄养家庭中对家庭生活的检验与出生家庭的检验没有什么不同:法院或法庭审理这种关系的实质,对寄养安排的正式商业性不给予任何重大的决定权。如果相关的话,这只是与其他所有问题一起考虑的一个事实问题。
  3. 成年后家庭生活的继续存在也是一个有关的事实问题。不能仅仅从成年后的事实中得出否定的推论,而成年后继续同居将暗示持续不断的真正,有效或坚定的支持,这是家庭生活的标志。

所有这些的小题在于,实质重于形式是至关重要的,而对家庭生活的评估是一个事实问题,涉及对所有相关因素的详细考虑。

许上诉,可以撤销决定

以乌丁先生为例,寄养者由当地政府支付工资这一事实并没有损害寄养家庭抚养他并照顾他的事实,就好像他是该家庭的孩子一样。

高级主席指出

至关重要的是,通过其寄养家庭的支持,保护和养育,上诉人已经从一个没有英语的贫穷的十三岁转变为一个从事社区和教育工作的有才华的年轻人。

此事已下达给第一级法庭,以作出新的决定。

发表于 18.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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