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可以留下来吗?保留的姻亲居住权

如果与欧洲经济区公民担保人的关系结束,欧盟自由流动法的一个棘手方面是“保留”家庭成员的居住权。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欧洲经济区国民与非欧洲经济区国民结婚,然后作为配偶前往英国。几年后,非欧洲经济区国民的父母——姻亲——来到英国,并作为家庭成员获得居留卡。如果在姻亲获得永久居留权(即五年)之前担保人和配偶之间的婚姻失败,会发生什么?

欧盟法律居留权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结束。但这个问题可能会在移民法庭出现一段时间,这取决于有问题的姻亲首次获得居留卡或家庭许可证的时间。

保荐人离开后保留居留权

保留的居住权受经修订的 2016 年欧洲经济区条例第 10(5) 条的管辖(并且部分由无数的保留条款继续):

(5) 本段的条件是该人(“A”)——

(a) A 的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终止时不再是合格人士或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欧洲经济区国民的家庭成员;

上述措辞表明,只有与欧洲经济区国民结婚的人才能在离婚后保留居住权。问题是,非欧洲经济区国民的父母能做什么?

公民身份指令 (2004/38) 第 13(2) 条规定:

在不影响第二小段(我们将在后面提到)的情况下,离婚、婚姻废止或注册伙伴关系的终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应导致非成员国国民的联盟公民家庭成员的居住权丧失。

因此,第 13 条的起草范围似乎比第 10(5) 条更广泛:它涵盖家庭成员,而不仅仅是单个家庭成员(即配偶或伴侣)。

也可以在相关的内政部指南中找到对这种推理的支持:

终止与欧洲经济区国家赞助商的关系:条例 10(5)……

在某些情况下,非欧洲经济区国民的配偶或欧洲经济区国民的民事伴侣可以在他们的关系结束时保留居住权。前配偶或民事伴侣的家庭成员也可以保留居住权。这符合 2016 年法规第 10(5) 条的规定。

虽然指南绝不是实际的法律,但该指南符合指令本身。我们还知道内政部在法庭上承认了有关此问题的其他案件。然而,法规 10 从未被修改以反映这一立场或正确反映指令。

调用英国退欧后保留的权利

如何在不诉诸诉讼的情况下解决这些案件还有待观察。由于在英国脱欧实施期结束之前没有修改措辞,内政部很可能会继续适用第 10(5) 条中更为有限的定义。然而,根据欧盟法律,此类拒绝应受到质疑:请参阅退出协议的第 4 部分,以及 2020 年移民和社会保障协调(欧盟退出)法(后果性、储蓄、过渡性和临时性)附表 3 的第 5 和 6 段条款)(欧盟退出)条例 2020。

退出协议第 10(1)(f) 条也应提供帮助。这包括在过渡期结束前根据 2004/38/EC 指令第 13 条居住在英国并在此后继续居住在英国的家庭成员。

我们尚未看到仲裁庭关于适用保留的欧盟法律的任何报告决定,但 Munday(欧洲经济区决定:上诉理由)[2019] UKUT 91 (IAC) 的决定可能值得牢记。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庭认为“上诉的唯一理由是该决定违反了上诉人在欧盟条约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试图展示这种违规行为。

潜在的陷阱

对于奶奶(或爷爷,可能是这样)来说,似乎有一些潜在的好消息。现在有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鉴于第 10 条第 (5) 款的起草方式,我们概述的论点很可能不会被内政部一审接受。

其次,随着时间的推移,非欧洲经济区配偶(即上述情况中可能的上诉人的儿子或女儿)现在可能是英国公民。虽然这不一定是一个问题,但它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

最后,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看待第 10 条第 (6) 款和下文第 13 条第 (2) 款第二项的问题:

……有关人员的居留权仍须遵守以下要求,即他们能够证明自己是工人或自雇人士,或者他们有足够的资源供自己使用,并且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在居住期间不会成为成员国社会救助体系的负担,并在成员国拥有全面的疾病保险,或者他们是已经在成员国组成的家庭成员 状态,满足这些要求的人......

如果这个论点在法庭上进行,虽然这不是第 8 条的上诉,但提供证据证明非欧洲经济区配偶可以提供支持,但不能在“家”中(祖国)提供一样的支持,并且奶奶不是国家的负担。

发表于 10.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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