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对因延迟确认留任而遭受打击的移民没有照顾义务

苏格兰总检察长诉Adiukwu [2020] CSIH 47一案回答了内政部是否负有私法义务,允许其酌情允许其居留,并给他们发出一封信,使他们一旦法庭基于人权理由批准了上诉。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没有这种私法义务。

尝试起诉收入损失

尼日利亚法律专业学生Adiukwu女士于2015年3月在上级法庭上赢得了人权上诉。直到2016年11月,内政部才向她下达身份证明书。她对该部门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56,000英镑。由于官员花了很长时间执行法庭的裁决,因此损失了收入和应享权利。

内政部在警长法院败诉,该法院发现该部门确实对成功的上诉人负有责任,迅速给予他们留职的许可。这个问题只有在案子到达法院后才真正显现出来,是书面诉状没有充分解释索赔要求的依据。

阿迪乌克维(Adiukwu)律师为捍卫警长的调查结果辩护说,内政部有责任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法庭的裁决,以使她能够从事工作并为她和她的孩子谋取福利。

尽管有公共法律责任,也不对私人损失负责

最高法院确实接受了内政部有责任考虑给予酌情许可,以继续保留当时有效的政策。这产生了一项公法义务,但并未转化为允许Adiukwu女士提起诉讼的谨慎义务。

内政部认为,即使官员可以行使权力准予Adiukwu女士迅速留任以防止其遭受伤害,但内政部本身也不足以对每一个案件施加责任。

Adiukwu女士辩称,内政部不对上级法庭的决定提出上诉,承担了这一责任。这对三法官法庭来说还不够,后者拒绝了该论点,尽管正如格兰尼(Lord Glennie)勋爵所说,发现“不可能不对追捕者表示同情”。

该案增加了对内政部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索赔的难度,以及其审慎性。主要的绊脚石是内政大臣根据《 1971年移民法》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给予申请人有限或无限期的居留许可。

有赔偿的希望吗?

很难想到Adiukwu女士会从内政部提取赔偿。她本可以进行司法审查,以迫使内政部给予某种形式的居留许可,甚至可能要求赔偿损失,但与此同时,巨大的警告是,任何诉讼都必须在三个月内提起。如果您是在谈论遗漏而不是特定行为,则通常是对方提出时间限制问题,因为不清楚三个月的时钟何时开始计算。

发表于 20.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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