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可以对停止寻求庇护者工作的规则做出例外规定
上法庭宣布政府对寻求庇护者的严格政策是非法的,因为它没有提到可以例外。此案是R(C6)诉内政部国务卿(JR / 1414/2020),紧随高等法院上个月作出的非常相似的裁决之后。
C6是阿富汗寻求庇护者。他发现自己是外卖送货司机的工作,这在当今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不在短缺职业名单上。由于寻求庇护者通常只能在短缺的工作中工作,内政部拒绝了他的许可以接受这份工作的请求。
我们说“寻求庇护者”,但是C6的情况非常不寻常。自2003年以来,他一直在英国,并于2011年成为英国公民。内政部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撤消了他的英国国籍(提到基地组织),而C6一直寻求庇护,此事一直在持续。 2016;下一次上诉预计要到2021年10月。
尽管有大量参考,内政部还是将C6调低了。上级法庭法官史密斯·史密斯(Stephen Smith)现在发现,拒绝工作许可的决定包含“重大缺陷”,并且“完全没有参与” C6代表提出的任何详细论点。
个人决定就这么多。但是C6也对书面许可政策提出质疑。他特别指出,这项政策并没有宣传采取裁量权的可能性,尽管有一般性规定,但允许某人从事非短缺的工作。读者可能还记得,这一论点在最近的高等法院IJ(科索沃)[2020] EWHC 3487(Admin)一案中获得了成功。 C6自然会援引该决定,而内政部则依靠Rostami [2013] EWHC 1494(Admin)。
内政大臣确实有酌情权允许在政策的严格条款范围之外开展工作,这是普遍的看法。但是遵循该政策的决策者不会知道:仲裁庭发现“在政策中没有任何地方可以让国务卿的官员考虑在特殊情况下或任何情况下行使酌处权”。
这绝不为成千上万的寻求庇护者获得工作许可铺平道路。内政部真正要做的只是原则上写出可能出现例外的政策。在任何给定的情况下同意例外都是另一回事。但是,在这方面,判决的较早部分可能会有所帮助:它表明决策者有责任适当地参与详细的工作权代表,而不仅仅是给出寻求庇护者工作糟糕的一般原因。
发表于 20.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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