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没有庇护申请,内政部也不能仅仅忽略人权问题

内政部对申请居留许可的隔室进路做法有时会引起问题。 并非每个人的主张都完全符合预定义的类别。

那么,例如在庇护申请和人权申请之间存在重叠时,会发生什么呢?这是上法庭在JA(人权要求,严重伤害)尼日利亚[2021] UKUT 97(IAC)中审议的问题。

庇护还是人权?

通常,一个人不会有充分的理由担心遭受迫害或严重伤害,但是仍然希望依靠基于人权的申请中的庇护申请中通常会出现的各种因素来获得居留许可。这些因素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歧视,绑架的风险,不符合宗教或文化期望,信仰间的关系或普遍的政治动荡。它们可能与评估合格的孩子离开英国是否合理,在英国以外继续存在家庭生活的不可克服的障碍,或者是否有非常重大的重返社会的障碍的评估有关。

以一个尼日利亚家庭为例,由于绑架率很高,并且不想让自己的儿子免受大家庭的宗教传统和习俗的影响,他们不愿返回尼日利亚。他们没有庇护申请的义务,并且可能有充分的理由决定不提出庇护(例如,他们的担忧可能并不构成充分理由担心遭受迫害/严重伤害)。但是,如果他们以在尼日利亚重返社会方面存在重大障碍为由提出私人生活要求,内政部可不可以忽略他们要求庇护的方面?

这些是广泛的事实,也是JA上级法庭面临的问题。判决确认答案是否定的。

庇护/人权因素重叠的正确方法

简而言之,正确的做法是使内政部为申请人提供寻求庇护的机会,如果拒绝庇护,则可以继续考虑在人权主张中提出的问题。

不幸的是,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

因此,本案判决书正确地指出,在没有“庇护要求”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仅在私人生活路线下”考虑人权要求。但是,在解决成年上诉人融入社会是否存在重大障碍的问题时,该决定书实际上并未继续考虑与第三上诉人有关在尼日利亚家庭神职或绑架问题的主张。

但是,考虑上诉的第一审法庭法官没有犯同样的错误:

…她专门处理了第一申诉人家庭成员对第三申诉人的所谓威胁。她认为上诉人没有理由不能远离第一上诉人的家人而定居在尼日利亚的另一个地区。

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本来可以支持庇护要求的因素是在人权主张的范围内适当考虑的,尽管是下级法庭而不是内政部在首次提出要求时提出的。因此,上诉被驳回。

与保护要求有关的因素可以而且总是会影响整合是否存在重大障碍。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内政部倾向于鼓励申请者寻求庇护,而不是处理在申请人权方面提出的问题。

上法庭现已明确表示,即使没有提出任何庇护申请,决策者仍必须处理这些问题。如果申请人似乎试图避开庇护程序或在程序后期增加了他们的权利,则他们有权“以某种怀疑的态度”处理索赔中基于保护的要素。但是他们不能完全忽略它。

发表于 23.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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