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院裁定,将同性恋寻求庇护者驱逐出境违反第3条
欧洲人权法院在B&C诉瑞士案(第43987/16和889/19号申请)中一致认为,将寻求庇护者驱逐到因性取向而可能遭受迫害的国家将违反第3条关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此案的重要一点是,如果一个州不对州和非州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恋(LGBTI)的回报风险进行适当的调查,则它将违反第3条人权法。
人权法院此前一直不愿向LGBTI寻求庇护者提供第3条保护。它在该问题上的以往案例处理方式在其他地方被描述为“可耻的”。
看到法院对“谨慎生活”问题采取谨慎态度也是积极的。 LGBTI人在英国提出的许多庇护申请遭到拒绝,因为当局决定该人可以“出于担心遭受迫害的其他原因”而在返回时隐瞒其性身份。但是,对未来行为的预测是很棘手的-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样,被发现的风险并不一定归因于该人自己的行为。
没有人可以完全保证自由裁量权,这对于以后的性取向主张是有帮助的免责声明。
发表于 1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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