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欧洲人权公约》对拒绝人道主义签证的管辖权

欧洲人权法院拒绝邀请扩大《公约》的管辖范围,以涵盖签证进入某个国家并寻求庇护的申请。

在m.n等人诉比利时(Belgium)(第3599/18号申请)中,史特拉斯堡法院(Strasbourg Court)裁定,生活在黎巴嫩(Lebanon)的叙利亚(Syria)家庭提出的申请遭到比利时政府的拒绝,该人遭到比利时政府的拒绝。因此,法院无法考虑其驳回行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主张。

这是一个重要案例;英国甚至不是一个政党,但仍然派出了六名律师组成的团队,包括当时的司法部长杰弗里·考克斯(Geoffrey Cox)质检,詹姆斯·埃迪爵士(James Eadie)质检和戴维·布隆德尔(David Blundell)质检,以捍卫比利时政府的立场。

有限的人权管辖权

《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提出违反指控的国家的管辖范围。这意味着国家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基本权利的侵犯不承担责任。

毫不奇怪,管辖权的定义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各国政府希望限制其责任,而人权活动家则希望确保对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补救,无论发生在何处。

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是地区性的。但是使管辖权完全取决于领土会造成问题,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确保侵犯其领土以外的权利来避免承担责任。斯特拉斯堡法院通过一系列例外处理这一问题。

移民律师所熟悉的一个早期例外是《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及后来的其他权利)在将移民从一个国家驱逐出境时适用。即使实际违反第3条的行为将发生在国外,该人在签字国领土上的存在也足以使《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管辖权。

有效控制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叙利亚家庭依靠有效的控制例外。此例外适用于某州对某地区(例如英国对伊拉克(Iraq)领土的占领)或某人(例如将其羁押)行使有效控制权的情况。

本案中的家庭无法说服法院说他们属于这一例外,该例外主要是为了对签署国的军事占领问题作出反应。他们没有比利时国家强加给他们的权力;如果有的话是相反的。

首先,申请人不是寻求从其使馆保护中受益的比利时国民。第二,外交人员从来没有对申请人行使事实上的控制权。后者自由选择在贝鲁特(Beirut)的比利时大使馆展示自己的身份,并在那里递交签证申请,因为他们本可以选择与其他任何大使馆联系;然后,他们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地离开比利时大使馆。

甚至假设可以根据比利时国对其使馆房地实行的行政控制提出论点,上述判例法也表明,该标准不足以将进入这些地的每个人都带入比利时比利时的司法管辖区。

边界问题

斯特拉斯堡法院在其分析的最后一段中强调指出,其决定不损害签署国为“便利其使馆进入庇护程序而采取的步骤”,并援引了N.D.和N.T. 诉西班牙(申请号8675/15和8697/15)。在那起案件中,法院裁定,西班牙在梅利拉(Mellila)(北非西班牙领土)大规模推迟寻求庇护者是合法的,因为被立即驱逐的人没有利用西班牙大使馆提供的设施来获得人道主义签证。

这两种情况并不令人愉快。一方面,史特拉斯堡法院说,只要移民有可能申请人道主义签证进入使馆并寻求庇护,就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回击。另一方面,说拒绝这种人道主义签证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不能以人权为由提出质疑。

很难避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最谨慎的做法是让难民非法进入签署国,远离边界,然后向当局要求庇护并依靠第三条。

发表于 03.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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