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确认3C假可以恢复
当一个人的签证到期而他们有未决的申请或上诉时,他们将获得所谓的“3C 假”。这是以 1971 年《移民法》第 3C 条命名的,该条基本上规定该人的签证将持续到申请被决定为止。
一项重要且看似简单的规定。没有它,一个人就会成为一个逾期逗留者,受到敌对环境的影响。然而,该条款的全文揭示了一个更复杂的框架:
(1) 本条适用于——
(a) 获得进入或留在英国的有限许可的人向国务大臣申请变更许可,
(b) 变更申请是在许可到期前提出的,并且
(c) 在未决定变更申请的情况下,许可期满。
(2) 在以下任何时期内,可凭借本条延长休假 ——
(a) 变更申请既未决定也未撤回,
(b) 当上诉人在英国期间,可以根据 2002 年国籍、庇护和移民法第 82(1) 条对变更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忽略任何经许可超时上诉的可能性),
(c) 在上诉人在英国期间根据该条针对该决定提出的上诉正在审理中(根据该法案第 104 条的含义)
(ca) 当上诉人在英国期间,可以根据《2020 年移民(公民权利上诉)(欧盟退出)条例》(“2020 年条例”)对变更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忽略任何经许可超时上诉的可能性),
(cb) 根据 2020 年条例针对该决定提出的上诉,在上诉人在英国期间提出,正在审理中(根据这些条例的含义),或
(d) 对变更申请决定的行政审查——
(i) 可以寻求,或
(ii) 等待中。
该部分没有解释当某人收到拒绝其签证申请的决定时会发生什么,他们没有及时对此提出上诉,但仲裁庭允许延迟接受上诉。第 (2)(b) 款结束了他们的第 3C 条休假。但是,该部分还在第 (2)(c) 小节中告诉我们,一个人在上诉待决期间拥有 3C 许可。一旦被延迟接受,上诉将处于待决状态。那么这个人有没有3C假期,这个3C假期什么时候开始和结束?
这是上诉法院在 Akinola & Anor 诉上法庭 & Anor [2021] EWCA Civ 1308 案中处理的问题。
3C居留权利——死而复生
此前人们普遍认为,3C居留权无法恢复。扩展必须是无缝的。一旦结束,就是这样。这意味着 3C 居留权不能因延迟提出上诉而恢复。
然而,上层法庭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在 R (Ramshini) 诉内政部国务卿 (JR/2156/2019) 案中的裁决改变了这种理解。
在 Ramshini 上庭法官 Lane 认为,当提出逾期上诉时,3C 居留权可以恢复:
“……在通常意义上,‘延长’一词的使用似乎表明,许可必须存在,才能延长或继续……答辩人对该部分给出的全部解释权取决于“扩展”一词。在我看来,暗示居留权可以在居留权可能已经失效的中断后“延长”并不会歪曲“延长”的含义。当然,本节不排除这种结构。此外,双方同意申请人的情况属于(2)(c)。从该部分的结构可以清楚地看出,第 3C(2) 条的分段是相互分离的。因此,无论其他分段的规定如何,只要简单阅读第 (2)(c) 款的文字,申请人的许可将在根据 2002 年法案第 82 (1) 条提出上诉的任何期间延长 ,在他在英国期间提出的,根据该法案第 104 条的含义正在审理中。” (Ramshini 的第 9 至 10 段引自 Akinola & Anor 的第 46 段)
在此案之后,内政部适时改变了他们的政策指导。双方在上诉法院均一致认为这是对第 3C 条的正确解释。
一旦恢复,3C 居留权是否可以追溯无缝?
这个问题不是双方协议的主题。内政部辩称,3C 居留权从法庭允许上诉被延迟接受之日起恢复。这意味着在合法地位上会有差距。
上诉人辩称,仲裁庭允许延迟上诉具有追溯效力,即该人一直有 3C 居留权。他们的合法移民身份是无缝衔接的,没有任何差距。
内政部争辩说如果该部分规定一个人在同一天非法(由于上诉截止日期已过 – 第 2(b) 小节)和合法(由于延迟上诉被接受)在英国– 第 2(c) 款),这将是“奇怪的”。该法规将自动产生两种相互矛盾的事态。
为法院撰写主要判决的斯蒂芬·理查兹爵士(Sir Stephen Richards)将其描述为“有力的论据”(第 55 段)。
然而,他也看到了上诉人的论点的可取之处:
“仲裁庭延长时间以允许申请人逾期提出上诉的,申请人与及时提出上诉的人以同样的方式行使上诉权;为了使第 3C 条赋予的保护完全有效,该条应在每个案件中持续延长居留权……在仲裁庭决定延长上诉时间是合理的情况下,申请人没有明显的理由与及时提出上诉的人相比,在根据第 3C 条继续获得许可方面应处于更糟糕的境地。由于延迟收到国务卿的决定,阿拉姆先生的上诉被推迟了好几个月,这凸显了根据第 3C 条持有的许可仅在上诉提出之日起生效的潜在不公平性。” (第 52 段)。
最终,他发现内政部有利于:
“有目的的考虑有利于申请人对该部分的处理方式,但在我看来,他们还不够强大,无法胜任。我很不情愿地得出结论,国务卿采取的方法是正确的,即使它导致第 3C 节为逾期上诉的申请人提供的保护存在差距,无论他们的理由可能多么充分延迟。” (第 56 段)。
内政部能够行使酌处权来弥补这一差距,法院表示希望他们会这样做。幸运的是,长期居住指南告诉个案工作者,如果允许上诉或在 14 日内提出进一步申请后获得签证,他们“通常应酌情决定在仲裁庭批准继续之前立即忽略连续合法居住的中断”上诉被驳回的天数。所以法院的希望已经实现了。
3C居留权什么时候复活?
再次,这是双方争论的问题。内政部辩称,它在法庭延迟接受上诉的那天恢复了。上诉人辩称,它在上诉提出之日恢复。
在这个问题上,斯蒂芬·理查兹爵士支持上诉人:
“……在准予延期的情况下,在我看来,延期到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为止;在考虑是否给予此类延期时,仲裁庭将重点关注拖延至该日期的原因。从提交上诉通知之日到决定延期申请之日之间的任何进一步时间间隔将取决于仲裁庭自身的工作量、资源和优先事项,并且通常与决定无关。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当批准延期时,上诉通知自提交之日起生效,因此上诉程序是在该日期而不是在作出决定的日期延长时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 61 段)
这推翻了上级法庭在拉姆希尼的同一点上的结论。公认的是:
“……涉及对追溯性要素的接受,因为如果在提交上诉通知之后批准延长时间,则会导致许可从提交上诉通知的较早日期恢复。然而,在我看来,这似乎是相关立法规定的明确结果。” (第 64 段)。
还考虑了内政部撤回决定时会发生什么的类似问题。采用了相同的方法:3C 居留权在第一个决定发布时结束,然后从退出之日起恢复。
对于延迟上诉的任何人来说,这将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上诉未决期间工作。
发表于 31.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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