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以假定身份居住超过十年的人将获得居留权
上法庭发现,就长达20年的居留申请而言,窃取某人的身份并非“虚假陈述”。该案例是Mahmood Bangladesh [2020] UKUT 376(IAC)。
孟加拉国国民苏丹·穆罕默德(Sultan Mahmood)今年41岁,至少从1996年起就一直居住在英国,但不是苏丹苏丹·穆罕默德(Sultan Mahmood)。对于他的雇主,他的医生和纳税人来说,他是现年44岁的英国公民Rezaul Karim,他采用了该人的身份(和国家保险号码),并且以这种身份生活了十多年。
2009年,马哈茂德先生申请无限期居留许可。他以自己的名义这样做,但“公开承认”了他的假身份:支持他申请的证据包括以Rezaul Karim的名义“从1998年至2009年的11份P60表格”。马哈茂德先生认为,他的双重生活并不是天生的违反移民法的行为。
毫不奇怪,内政部拒绝了他的申请,但马哈茂德先生似乎一直呆在那里,并在2016年连续20年(如果非法)在英国居住。这开辟了根据长期居住规则使他的居留正规化的可能性,而孟加拉国公民则正式申请允许根据20年规则居住。
绊脚石是20年申请的适用性规则。内政部拒绝了Mahmood先生的申请,援引了其中两项规定:S-LTR.1.6段附录FM的内容:
如果…………申请人在英国的存在不利于公共利益,因为他们的行为……性格,结社或其他原因,使他们不宜留在英国,则将拒绝其以适当的理由停留在英国。
和S-LTR.4.2段:
如果……申请人在先前的入境许可申请,入境许可,留存许可或变更许可中,或在先前的人员中做出虚假陈述或未能披露任何重大事实,则可能由于适合性而被拒绝权利主张。
上诉后,第一法庭的一名法官支持内政部,称马哈茂德先生“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在进行持续的欺骗”。
虚假陈述无关紧要
在案件到达上法庭之时,内政部不再寻求依靠S-LTR.1.6段。该部门认为,该规定“不打算涵盖在先前的移民身份申请中使用欺骗/不诚实行为”。这是S-LTR.4.2的工作。上法庭法官布鲁姆和奥卡拉汉同意:
S-LTR.1.6段是强制性的拒绝理由,不涵盖使用虚假陈述或未能在留居许可申请或先前的移民身份申请中披露重大事实的情况。
剩下S-LTR.4.2段。内政部在这里面临的问题是,尽管Mahmood先生无疑提出了虚假陈述,但他没有将其提交给内政部。就他的移民案而言,马哈茂德先生是诚实的:他派出了P60并解释了他的虚假身份。
如上法庭所言:
在此问题上,上诉人一直告知被告,尽管他不诚实地采用了身份和国民身份证号码以确保就业,并以英国公民身份使用以确保能够获得NHS,但他对被告公开且诚实通过使用伪造的身份确保了申请随附的就业和税收文件。我们认为,重要的是,P60表格必须是真正签发的,但在身份上不诚实的产物,是申请留在长期居留地的许可的外围。他们的目的是证明其长期居留权,但上诉人提供P60并不是相关规则的要求。上诉人依靠他们来确定他的长期居所,这是他们能够完成的任务,而不是确定上诉人是他们所指定的人。
法官补充说:
在此问题上的虚假陈述是为各个雇主提供不诚实的假定身份和国民身份证号码以确保就业……在从一开始就公开告知被告人的行为后,上诉人没有在其申诉中代表他作出虚假陈述,他是名叫Rezaul Karim的英国公民,他出生于1976年,拥有一个特定的NI编号,具有合法的工作资格,并通过合法的就业过程赢得了十一种P60表格所详细列出的金额。
第一审法庭由于专注于虚假陈述而没有考虑是否是在“先前的[移民]申请中”提出的,因而犯了错误。由于没有合适的拒绝原因,Mahmood先生获胜:上法庭重新做出了决定,并准许他留在英国和英国。20年规则。
发表于 26.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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