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移民计划:对国籍法的拟议修改
2021年3月的新移民政策计划声明(新计划)包含对移民和国籍法律与政策进行重大修改的建议。本文讨论了第3章中提出的有关英国国籍法变更的提案,以期使受影响的人和组织能够对协商进行建设性的回应。咨询会于2021年5月6日结束。
这方面的许多建议都值得欢迎,特别是那些影响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和Windrush一代的建议。其他一些则更加令人不安。特别令人关注的是,提议对在英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注册实行新的和更为繁重的要求,以成为英国公民。
1.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
不能通过公民身份的母亲
从历史上看,如果母亲的孩子在英国境外出生,则母亲无法通过世系继承其英国和殖民地身份(CUKC身份)。这样做的长期影响是,当1981年《英国国籍法》(1981年法)生效时,拥有居留权的CUKC父亲的子女成为英国公民,而CUKC母亲的子女则可能无法获得该权利。居留权,无法获得英国国籍。
2003年,《 1981年法案》增加了第4C条,为因无法继承母亲的国籍而错过英国国籍的人提供了注册途径。
但是,同样的立法也阻止了持有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的母亲的身分,而第4C条对他们没有帮助,因为第4C条仅提供了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的途径。迄今为止,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这一领域,不仅阻止了儿童继承BOTC的身份,而且还意味着他们无法从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第3条的实施中受益,当时所有BOTC认为,国籍于2002年5月21日自动(以及其BOTC身份)获得英国国籍。
不能继承公民身份的父亲
直到2006年,英国国籍法特别歧视未婚父母的子女。 1981年法令(已颁布)在第50条第9款中规定:
“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应被认为仅存在于一个人与他所生的任何合法子女之间”
可以在其父母出生后结婚的孩子被“合法化”(根据1981年法令第47条),但未婚父母的孩子被禁止自动获得其父亲的英国国籍。此定义适用于英国公民的父亲以及BOTC的父亲。
2006年,《 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第9条生效。本节通过引入第50(9A)条,修改了1981年文本中“父亲”的定义。
从那时起,如果父亲未与孩子的母亲结婚(母亲未与其他人结婚),则在200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出生的孩子将自动获得英国公民身份或BOTC身份,就像父母的结婚身份一样。
目前,对于父母未婚的2006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没有任何追溯规定。他们仍然无法依靠其父亲的公民身份来申请或获得公民身份。
2014年《移民法》为纠正2006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人的问题又迈出了一步,引入了1981年法第4E至4J节,该节于2015年4月6日生效。这些规定允许未婚父亲的子女如果他们的父亲与母亲结婚,否则他们有资格获得英国国籍,可以申请注册为英国公民。
但是,该修正案严格地适用于那些本来有资格获得英国国籍的人。它没有帮助那些错过获得其他英国国籍的人,例如BOTC父亲的孩子。
自出生以来就因歧视而被阻止成为BOTC的那些人进一步受到偏见,因为他们也将无法从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第3条的实施中受益,因为2002年5月21日所有拥有该国籍的BOTC都会自动获得英国国籍。
拟议的变更
与BOTC母亲的子女一样,提议的路线也与1981年法令第4C条中为英国公民子女提供的路线类似。似乎还打算通过使他们成为BOTC和英国公民,来给符合条件的人提供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第3条的追溯利益。
如果过程介绍类似于第4C条下的申请程序,则唯一应支付的费用应为典礼费,但授予的国籍也可能是血统的BOTC,血统的是英国公民身份,以避免使申请人处于更好的位置比没有歧视。
关于未婚父亲的子女,似乎再次打算对1981年法令的BOTC引入等同于第4E至4J条的条件,这些人将进一步有资格成为英国公民以及BOTC。
2.父亲的子女而不是母亲的丈夫
对于父亲所生但未与母亲结婚的孩子而言,出于国籍目的被视为父亲的人并不会自动接受生物学研究。
根据1981年法令第50(9A)条,子女的父亲在法律上被视为是生育孩子的妇女的丈夫,只有在她没有丈夫的情况下,第50(9A)(c)条才会生效,该孩子的父亲将被视为可以提供父亲身份证明的人(即,通过在出生证明上被指定为父亲或通过出具DNA测试或法院命令)。
K(孩子)诉SSHD [2018] EWHC 1834(Admin)案说明了这种方法的问题。该案涉及一个在英国出生的孩子。她的出生已登记,出生证上的父亲为SK,母亲为MT。 SK毫无争议地认为自己是K的亲生父亲,并且SK和MT保持着坚定的关系,并继续生活在一起。 SK是英国公民。但是,MT仍然合法地嫁给了巴基斯坦国民RS。
根据第50(9A)条,无论从生物学,情感和实践的角度来看,SK都是K的父亲,而且RS完全与K无关,出于国籍考虑,被认为是K的父亲是RS,而不是SK。由于K的出生时K的母亲没有英国公民身份或ILR,并且因为SK不被视为其父亲,因此K不能依据SK的1981年法令第1(1)条的规定在出生时声称自己是英国公民。
在K公司通过司法审查提出质疑之后,发现相关规定违反了K公司的人权,并且由于第50(9A)条无法与ECHR兼容,因此根据《 1998年人权法》第4条(2)做出了不兼容声明。
到2020年5月,根据K(一个孩子)的决定,国务卿为此类孩子注册了新的程序,以使其成为英国公民(仍然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并接受良好品格测试)。但是,基本法律保持不变,该政策仅表示如何根据1981年文本第3(1)条在这些情况下行使酌处权。
拟议的变更
拟议的变更似乎是对基本法规的修正,目的是为已婚母亲(或与伴侣建立婚姻关系的子女)创建特定的注册途径,而不是为孩子出生时的亲生父亲建立注册途径。
第50条第(9A)款中“父亲”的定义似乎不太可能改变,这些孩子出生时将继续无法自动获得英国公民身份。
3.全权成人注册途径
尽管1981年法令第3条已经规定了在世界任何地方出生的,以英国公民身份进行酌处登记的权利,但没有针对成年人的同等规定。
拟议的变更
该提议是要引入一种新的全权委托成人注册途径。希望这项额外的酌处权能够使国务卿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务实的态度,以防止在行动不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延长人们的生命。
4.为风灾受害者归化
当《 1971年移民法》(1971年法)生效时,大多数Windrush一代都不具备居留权。取而代之的是,根据1971年文本第1(2)条,如果他们在1973年1月1日在英国定居并定居在英国,则他们将获得ILR。
但是,从1971年文本开始实施以来,没有保存任何获得ILR的人的记录或清单,也没有向受影响的人提供任何文件以证明他们在英国的身份。结果,当这些人中的一些人出国旅行时,他们被错误地拒绝重新进入英国,因此不由自主地在国外度过了很多年。
2018年5月,Windrush计划为人们提供了获取文件以证明其在英国身份的途径,并为那些可以满足要求的人提供了快速(免费)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的途径。那些被困在国外的人可以申请返回英国,作为返回居民,并有权在返回时接受他们的ILR。它没有提供给他们什么拥有英国公民身份的任何直接权利。
符合1981年附表1规定的所有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入籍为英国公民,国务卿可以根据《 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6(1)条授予入籍证书。该法案包括一项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日期正好五年之前的日期在英国(五年要求)。
尽管1981年文本附表1的第2段赋予国务大臣豁免许多要求的权力,但它并没有提供任何酌情权放弃五年的要求,除非是曾经或曾经是武装部队成员的人。
对于那些被错误地阻止重新进入英国的人们,国务卿目前无法允许他们归化为英国公民,直到他们回到英国五年为止,无论他们为何出于何种原因在英国并不存在,他们遭受的历史不公。
拟议的变更
拟议的变更是赋予国务卿权力,以免除其居留要求,包括五年要求。在该要求中,人们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无法返回英国。
修正案的确切性质和行使权力的情况尚不清楚,但是,如果将这项权力用于向根据Windrush计划返回的回国居民授予英国国籍,将是非常受欢迎的。
希望这项修正案不会受到限制,也将为有充分理由而不能满足居留要求的更多人提供帮助,而这仍然只是在较早阶段就可以归化他们的居住条件。
5.无国籍儿童的登记
新计划确定了要解决的问题,如下所示:
“我们还将借此机会弥合国籍规定漏洞,该漏洞旨在帮助真正无国籍的人。根据现行的国籍法,孩子可以在无国籍的条件下获得英国公民身份,即他们在英国出生,在这里居住了5年并且从未有其他国籍。最近,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父母选择不按自己的国籍注册子女,尽管能够这样做。在2015年,收到了10份无国籍申请,但现在已经增长到每年超过1000份。”
这是提议的更改中特别令人不安的元素。无国籍状态对孩子的影响可能是严重的,很少由孩子来决定要提出(或视情况而定)提出什么申请。孩子几乎总是父母或地方当局照料孩子的决定的受害者,因此,决不应该因为这些决定而惩罚孩子。
英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的现有注册途径在1981年法案附表2第3段中列出,目前仅要求该儿童一直是无国籍者,年龄在22岁以下,并且已经在在英国提出申请的时间至少为五年。
在提到涉嫌虐待时,国务卿显然想到了一个特定的父母群体,其子女在英国无国籍出生,但他们可以选择注册子女以获得父母的国籍。 R(MK(A Child)v SSHD [2017] EWHC 1365(Admin))一案很好地说明了这种情况。印度:在印度境外出生的孩子除非在印度领事馆登记,否则不会获得印度国籍;如果在孩子的第一个生日之后尝试登记,则需要印度政府行使酌处权。这样的儿童是无国籍人士,无论其申请不同国籍的能力如何,都有权被注册为英国公民。
甚至在MK内部,高等法院也确定这条路线可能会受到滥用,但是,提议的法律变更给出的理由仅是基于提出的申请数量增加的前提。从这些数字可以明显看出,无国籍儿童登记的申请有所增加,但没有公开证据表明滥用这种途径的人数有所增加,因此法律的任何修改都是必要的或相称的。
根据欧洲无国籍状态网络,有必要指出的是,许多儿童已经在努力争取根据这些条款进行注册的适当建议。
拟议的变更
预计该提议将涉及使国籍法与针对寻求有限准假才能留在英国的无国籍儿童的现行移民法规保持一致。 《移民规则》第403条规定了无国籍人有限居留权的要求,其中包括要求儿童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曾试图向有关当局办理出生登记,但未能这样做(并且他们无法获得替代国籍)。
移民规则显然已经与国籍法不符了一段时间了,因为在英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注册为英国公民所要付出的努力要比他们申请有限的居留权来留在英国要容易得多。
一项修改国籍法以使其与移民规则保持一致的建议的一个困难是,变更的预期目标将不是唯一受影响的群体。现有规定还为无国籍的英国罗兴亚人社区,科威特和叙利亚难民妇女的子女(以及无国籍或不知名的父亲)和LGBT +家庭提供了帮助。附加要求可能会产生超出预期范围的影响。
完全不清楚的是,提议的修正案将如何符合英国作为1954年《联合国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签署国的国际义务。
《 1961年公约》允许缔约国要求在其领土内出生的无国籍人在授予国籍之前提出申请,但缔约国可以向此类申请人施加的要求在公约中受到具体限制,公约中没有任何规定允许缔约国提出一项要求,要求儿童必须先用尽所有其他途径获得替代国籍,然后申请人才能申请公民身份。因此,看来新提议将使英国违反国际法。
预计这样的应用将变得太繁琐。已经认为现有的过程很复杂并且昂贵得令人难以置信,并且增加更多的要求可能会加剧这种情况。尽管在欧洲人权法院的授权下,举证责任已不合时宜,但举证责任可能落在儿童身上,而标准可能落在可能性的平衡上。
对于新内容要有灵活的证据要求,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期望父母可以从第三国当局那里获得书面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给予津贴。可能无法获得特定类型的文档。
父母必须已经等待了5年,才能根据注册条款将自己的孩子注册为英国人,如果对他们在英国的移民身份存有疑问,那么孩子在这段时间内将处于敌对的环境中。
对这些规定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已得到法院和国务卿的充分认可,并将影响儿童的身份,融合,归属感以及基本的就业,教育,保健服务和应享有的其他福利。
在没有明显滥用现有系统的证据的情况下,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拟议的修正案旨在使无国籍儿童(经国务卿承认)更加难以注册为英国公民,那么该修正案如何被合理化或按比例评估。
发表于 29.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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