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人士变更 – 常见问题
在2024年3月6日的春季预算案中,财政大臣杰里米·亨特(Jeremy Hunt)宣布了对非居住地制度作出重大改革 - 有效地废除了税法中提及住所的需要,取而代之的是针对在过去十年并未成为英国税务居民人士的法定居住测试(住处的概念仍然与遗嘱起草和死亡时资产的转移有关)。
大部分執行细节尚不清楚,但受影响的纳税人将有许多问题,我们试图在下面的常见问题表中概述目前所知道的。
下表假设规则按计划于 2025 年 4 月 6 日生效,并按公布的形式生效。 当然,这一点上存在不确定性,因提案在咨询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化,但也因为即将到来的 2024 年大选可能导致政府更迭。
Q1 – 我正在考虑在不久的将来移居英国 – 这些规则会影响我吗?
是的,如果您在 2025 年 4 月 6 日或之后移居英国,现行规则将不适用。
这表示,在成为英国税务居民后的前四个纳税年度,您需对英国收入缴税。 这是一种逐年选择,如果选择了,意味着该年产生的所有外国收入和收益(FIGs)即使带到英国也永远不会在英国征税。 传统的银行账户分离将不再需要,从而使银行安排更简单。
如在 2024/25 年移居英国,根据现行规则,个人将有一年的时间,并且将有三年的 FIG 规则,然后您在英国对由此产生的全球收入和收益征税。 另请参阅问题 6。
拟议的规则还意味着,围绕处置资产以重新确定其价值的抵达前计划不太相关,因为在前四年可以处置非英国资产并将收益免税带到英国。
Q2 – 我住在英国并以汇款方式报税 – 这些变化对我意味着什么?
如果截至 2025 年 4 月 6 日,您在英国的第一年不到四年,您将能够从 FIG 制度中受益,直到抵达英国后的四个纳税年度过去。
对于那些目前在英国并将在 2025/26 年转向全球强制性征税的人,将有一个过渡年,英国税仅对您当年外国收入的 50% 征收。 如您是英国的税务居民,您将有义务在产生(全球)的基础上进行申报。 从现在开始,重要的是要确保申请任何税收抵免,以为您提供最佳的整体税收状况。 您还可以查看您的税收和投资策略,看看是否可以更新。
过渡年不会影响资本收益,但如果非英国资产在2019年4月持有时被持有,并且您已申请汇款基础,并且在2025年4月5日未在英国定居或被视为在英国定居,则可能会将非英国资产重新调整为2019年4月的价值。
Q3 – 我居住在英国并且已经被视户藉人士 – 这些规则对我有什么影响?
以英国作为居住地会被视为户藉人士,其已在英国申报全球收入和收益,因此个人FIG报告不会改变。
如您是非英国信托的委托人,从 2025 年 4 月 6 日起,将在英国就该信托的 FIG 征税。 将自己排除在福利之外并不足以防止外国收入对您征税; 您需要为自己、配偶和任何未成年子女排除在外,以便为所得税目的而使用此策略,并且出于资本利得税目的,为防止对您征税而排除的受益人类别将如此之广,以至于可能不可取。
如有上一年的海外收入和收益,并希望将这些资金带到英国,那可以从过渡遣返基金中受益(见下文Q6),如该基金适用于被视为本地人的个人,您将允许以12%的税率将这些资金带到英国。
Q4 – 我最近离开英国/将在 2025 年 4 月 5 日之前离开 – 我需要注意任何事情吗?
非英国居民的税收不会随着新规定而改变。
一旦您不再是税务居民,英国只寻求对某些类型的英国收入征收英国税。 这包括英国的租金利润和一些养老金收入。 英国的股息和利息也会影响英国的税收计算。
非英国税务居民在出售英国住宅或商业物业时,会收取英国资本利得税。 对于 2015 年 4 月之前持有的住宅物业或 2019 年 4 月之前持有的非住宅物业,可以将价值重新调整为这些日期。 间接持有的英国房地产也应缴纳英国资本利得税,其价值重新调整为 2019 年 4 月。
随着推行法定居住測試,在英国税务居民十年的个人在离开后将在未来十年内对全球资产征收英国遗产税(IHT)。 这是一个需要计划的长尾,目前没有关于在英国生活过 15 年的个人会发生什么的信息,因此尚未被视为有住所,但会受到新的 IHT 规则的约束。 随后将进行磋商,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获得更清晰的信息。
Q5 – 海外工作日减免是否仍适用?
是的,财政大臣确认,在英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前三年,员工将能够申请海外工作日减免,非英国工作日的收入将在英国不征税。 根据新的FIG规则,我们认为将不再需要像目前那样维护一个特定的海外银行账户。
但并没有提及海外工作日减免优惠扩大到个体户。 除非有进一步的规定,我们将假设英国的个体户将继续在英国对全球利润征税,。
Q6 – 我申请汇款基准的年份的海外收入和收益如何?
如保留在海外,则非英国历史收入和汇款基准年收益将不在英国征税。 2025/26 年和 2026/27 年将有一个为期两年的窗口期——称为“临时遣返设施”(TRF),届时过去以汇款方式提交的人可以将资金汇往英国,并为这些汇出的资金支付 12% 的统一税率。 在这两年的窗口期之外,目前的汇款规则将继续适用,这意味着历史收入和收益的汇款将在汇款当年全额征税。
对于任何有历史海外收入和收益的人来说,这都可能引起极大的兴趣,他们希望将这些收入和收益带到英国。 它应该让许多人有机会简化事情,不再担心他们在英国使用什么资金。 人们希望起草规则的人能够从2017/18年至2018/19年的混合基金清洗中吸取教训,规则将比以前简单一些。
Q7 – 这些变化将如何影响受保护的定居点?
自 2017 年 4 月起,由非英国住所的个人结算的非英国信托是“受保护的定居点”,除非委托人在被视为在英国定居后为信托增加价值,之后它们被“污染”。 如果信托没有受到污染,则和解或相关公司的收入和收益(英国来源收入除外)不受英国居民委托人的征税。 这是2017年对非本地居民的慷慨规定,使许多人处于比2017年之前的规则更好的位置。
如非英国信托的委托人在2025年4月6日或之后居住在英国,则税务状况如下:
· 在成为英国居民后的前四年,信托结构中的外国收入或收益均不对委托人征税
· 从英国居留开始后的第五年开始,信托结构中的所有收入和收益都将对委托人征税
· 将修改“后续赠与规则”,以考虑信托规则的变化
请注意,要被视为开始英国税务居留权的人,他们需要离开英国十年。
Q8 – 我将来可以结算被排除在外的物业信托吗?
以IHT为目的的拟议规则制定得不太完善。 政府希望将IHT以及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转向基于居住的系统。 如果新制度与目前的情况类似,则尚未在英国居住十年的个人将能够在英国居住十年之前解决被排除在外的财产信托。
我们仍未知道在2025年4月6日之前,是否会有针对那些在英国居住超过十年但少于15年的人的过渡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需要考虑设立一个象征性金额的“试点”信托。 起草信托契约和与合适的受托人接触的过程并不快,因此,如果已经这样做了,那么在现有信托中增加更多的非英国资产应该会更直接,并且会减少新规则生效之前的时间压力。
Q9 – 新规定是否会影响我作为离岸信托受益人的征税方式?
离岸信托的受益人需在英国纳税,前提是他们获得的利益/分配与信托结构内的收入和收益相匹配。 截至 2025 年 4 月 5 日,信托结构中累积的不匹配收入/收益仍将可用于与英国居民受益人的福利和分配相匹配。
如信托的委托人未被排除在外,并且在 2025 年 4 月 6 日已在英国居住四年,他们将从那时起对收入和收益全额征税,因此收入/收益池不会进一步增长,这意味着受益人应收取的收入和收益金额自然受到限制。
目前尚不清楚如委托人是非英国居民或已经死亡,会有什么影响。 我们推测,收入和收益匹配制度将继续以目前的形式存在,因此英国受益人的立场将继续保持不变。
Q10 – 作为英国居民,如果规则生效,我现在能做些什么可能会有所帮助吗?
由于存在不确定性,纳税人可能很难知道他们应该采取什么(如果有的话)行动来计划这些规则,因为他们知道这些规则可能会改变或不会生效。 以下是一些想法,供那些现阶段考虑具体行动的人使用。 我们当然很乐意单独讨论,以确保为每个客户提供最佳位置。
- 如上所述,设立一个试点信托来接收非英国资产现在可能是一个有用的步骤。 然后,在规则更改之前,但在我们对规则有了更清晰的了解之后,该信托可以用大量资产提供资金,但如果实际上不需要,则可以将其封存。
- 如非英国信托有英国受益人,信托可以考虑向受益人的海外银行账户进行分配。 如果受益人要求汇款基础,则这些分配在英国不征税,并向他们提供资金(尽管这些资金不得“继续赠与”给相关的英国居民方)。 如果受益人在英国居住超过四年,则 2025 年 4 月 6 日之后的信托分配可能会对受益人全额征税。
- 对于将对英国居民委托人征收的受保护的和解,受托人应考虑将委托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排除在福利之外,以防止在产生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征税。
- 对于那些在英国并能够申请汇款基础的人——在 2024/25 年实现非英国收入和收益并保留离岸应该有机会根据过渡遣返机制以 12% 的利率将这笔钱带到英国。
- 与上述(D)项相关,除非绝对必要,否则在短期内推迟向英国汇入收入和收益,因为2024/25年度的汇款将按正常收入和收益税率(最高45%)征税,而2025/26年度或2026/27年度符合条件的汇款将按12%的税率征税。
- 安排银行业务 - 以便从2025年4月6日起将收入和收益支付到一个新账户,从而易于识别。 这些收入和收益将免税带到英国(因为它们在前四年的FIG规则中,或者因为它们已经在英国征税)。
- 考虑投资策略 – 这样潜在的收入就可以累积到低于信任水平的水平,例如在离岸债券或合适的离岸基金中(尽管准备好改变策略,但不要过早改变策略,在我们知道这些规则最终会如何之前!
发表于 12.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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