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有伴侣可以取消您的父母签证资格?

R的上级法庭(Waleed Ahmad Khattak)诉内政部国务卿(“有资格申请”-LTR –“合伙人”)[2021] UKUT 63(IAC)对有伴侣可以取消资格的情况提供了有益的澄清根据附录FM获得某人的父母身份留在英国的许可。该决定的结果是,相对较新的关系不一定会迫使家庭移民离开父母途径而进入伴侣途径。

孩子的父母路线

有关有资格获得父母有限签证的相关规则说:

E-LTRPT.2.3。任何一个-

a)申请人必须对孩子负全部父母责任,或者孩子通常与申请人同住,而不是与其另一父母(与英国公民同住,在英国定居,或在英国根据附录EU享有有限的假期)根据GEN.1.3。(d)款),且申请人不得有资格根据本附录申请作为合伙人的许可;或者

b)子女通常与之同住的父母或照顾者必须─

        i)根据GEN.1.3。(d)款在英国定居在英国或根据附录EU享有有限假的英国公民;

        ii)不是申请人的合伙人(此处包括在申请之日前与申请人有关系不到两年的人);和

        iii)申请人必须没有资格根据本附录申请作为合伙人的许可。

您可以看到(b)部分包含两个单独的条款,这些条款排除了有资格从父级路线申请为伴侣的人员:

(b)(ii)仅与孩子的另一父母有关(“另一父母”除外)

(b)(iii)与申请人的任何潜在合伙人有关(“任何合伙人”除外)

该案涉及“任何合伙人”的排除。

案情

Khattak先生于2015年作为英国公民的配偶移居英国。这对夫妻有一个孩子,但婚姻以离婚而告终,这导致卡塔克先生进入英国的许可被削减。在到期之前,他以五年定居之路的方式,申请了英国孩子的父母的许可,并获得了许可。

此后不久,卡塔克先生开始与另一名女子(也就是英国人)建立关系。这对夫妻于2017年12月一起搬进来,并于2018年11月生了一个孩子。

2019年6月,卡塔克(Khattak)先生基于与第一个孩子的关系,请求延长其父母路线的许可。至关重要的是,此时他的新搭档不符合GEN.1.2段中“搭档”的定义。因为他们未婚,他们同居不到两年。

当内政部于2019年10月决定申请时,根本没有考虑父路线。取而代之的是,该申请被认为是在合伙人途径下进行的,尽管Khattak先生因为同居时间不足两年而没有资格获得标准的五年解决方案,但在十年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却获得了许可特殊情况:他与英国孩子的关系。

可以理解的是,卡塔克先生对被安置十年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并要求重新考虑该决定。内政部又给他发了一封信,解释说未在父项路线下考虑该申请的原因是“您现在有一个伴侣”。

什么时候是合伙人不是合伙人?

Khattak先生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该决定提出质疑,认为在解释“任何合伙人”的排除时,“合伙人”一词应与GEN.1.2中的合伙人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这意味着他的第二种关系不会使他失去作为移民目的的父母的资格。

上法庭同意。尽管“其他父母”排除项包括合伙人的单独定义(“包括与申请人有关系但在申请之日前不到两年的人”),但“任何合伙人”排除项均包括不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GEN.1.2段中要求两年以上同居的伴侣的标准定义。

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与不符合GEN.1.2中“合伙人”定义的某人有关系,并且该合伙人不是相关子女的另一父母,则不会阻止申请人使用父母路线。

发表于 19.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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