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虐待父亲的同意,可以向国外的英国儿童签发护照

2021 年 4 月,高等法院认为,英国女王陛下护照办公室坚持要求海外虐待父亲签署同意儿童护照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护照办公室的灾难性上诉之后,上诉法院现已坚决维持该判决:内政部国务卿诉 GA & Ors [2021] EWCA Civ 1131。 

我们说“灾难性的”不仅是因为护照办公室的每一个上诉理由都被驳回,而且 GA 和她的孩子们实际上能够进一步提出有利于他们的观点,上诉法院对此表示同意。所以这个上诉判决只是加强了之前的立场。 

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护照办公室决定招致更多的公共费用,从而延长一场失败的法律斗争,这场斗争的成功本可以通过拒绝向寻求逃回英国的家庭虐待受害者的子女提供英国护照来衡量。为确保事实始终在每个人的脑海中,上诉法院有用地提醒我们,用她的话来说,GA 遭受了“数月的极其严重的身心虐待,包括对我的折磨——其中大部分是孩子们目睹的——当他孤立了我们”。 

我们最初是在高等法院的判决公布后不久撰写此案的。 

英国儿童拒绝护 

索赔人是一位英国母亲(GA)和她的四个英国孩子。孩子们都在 16 岁以下。他们的名字是匿名的,孩子们居住的“X 国”也是如此。 

GA 遇到了一个来自 X 国的男人,搬到那里,与他结婚,并在那里生下了她的前三个孩子。 X 国是男权社会,父亲被视为唯一承担父母责任的人,40 岁以下的单身女性被视为合法未成年人。 

该男子使GA遭受了严重的身心虐待。他承认在 X 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她造成了身体伤害。在这些诉讼中,他书面允许孩子们与他们的母亲一起离开 X 国。GA 想把她的孩子带到英国以逃避她的施虐者。 

GA 为她的孩子申请了英国护照。代替父母双方签署的同意书,她解释了家庭所处的情况。护照办公室拒绝处理申请,直到获得虐待父亲的同意。 GA 后来提交了父亲的书面许可让孩子们旅行,但护照办公室的决策者认为它没有特别同意签发护照。 

为什么需要同意 

护照办公室的立场是,签发护照需要得到对孩子负有父母责任的人的同意。应用 1996 年海牙公约,父母责任由孩子惯常居住的国家/地区的法律确定:X 国。根据护照办公室内部制定的国家概况,如上所述,X 国承担唯一的父母责任给父亲。母亲的同意是无关紧要的。这与英国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英国,母亲从出生起就自动对孩子负有父母责任。 

我们最近报道了一些英国法院不得不考虑外国法律的案件:Shamima Begum 最高法院案件,一个关于在巴基斯坦出生的英国国民(海外)的案件,以及 SIAC 反对剥夺英国公民身份的上诉。对于像我们一样仍在努力解决英国法院如何看待外国法律的人来说,张伯伦大法官(Mr Justice Chamberlain)在他 4 月判决的第 105 至 109 段中为您提供支持。 

在SIAC案件等上诉程序中,法院必须对外国法律做出自己的事实认定。在非“先例事实”案件的司法审查案件中,法院无需对外国法律作出事实认定。法院只需要决定决策者是否在她面前的材料上犯了公法错误。 GA 案件是一个标准的司法审查案件。 

高等法院判决 

护照办公室发现行为不合 

最终,案件的焦点在于,鉴于父亲在刑事诉讼期间给予的旅行同意书,X 国的法律是否授权 GA 代表她的孩子申请英国护照(第 120 段)。张伯伦 J 发现确实如此。 

索赔人成功证明护照办公室的决定因非理性的公法错误而无效(vitiate)(to vitiate:破坏或损害其法律效力)。没有合理的证据基础得出结论,根据X国的法律,父亲必须同意本案中的护照申请。这一发现足以让法院发布命令撤销不签发护照的决定。 

如果 GA 没有孩子的父亲签署的同意书怎么办 

法官们通常只会在他们即将对他们的发现加倍努力时才费心去探索替代方案。张伯伦J没有让人失望。他深入研究了 1996 年公约第 22 条,该条允许在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下忽略当地法律。 

在考虑这一点时,他不得不将孩子们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根据父亲已经给予并得到 X 国法院认可的旅行许可,授予他们英国护照以便他们能够旅行是否符合孩子们的最佳利益?答案是肯定的。 

因此,如果 X 国的法律要求父亲在获得旅行许可的情况下同意任何英国护照申请,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该法律显然违反公共政策。在此基础上,引用第 22 条,护照局可以干脆拒绝适用 X 国的法律。 

不过,张伯伦 J 并没有就此止步。他接着阐述了为什么适用 X 国的法律会明显违反公共政策的进一步原因: 

  • 它涉及基于 GA 性别的直接歧视。 
  • 这种歧视与她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和第 14 条享有的权利不符,并且不能被证明是相称的。 
  • 国际法不要求护照办公室进行歧视。 
  • 国务卿承认 GA 有权依赖她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她在相关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英国,如果她的索赔得到提出,她将有权获得救济。 
  • 护照办公室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14 条和第 8 条,违反了 1998 年《人权法》第 6(1) 条,要求其配偶同意处理其子女的申请。 

诉法院确认的附加 

GA 在高等法院提出但未确定的一个论点是 

论申请人父母和/或其子女的安全和福祉如何,坚持要求有父母责任的人首先同意的政策是非法、不合理和不符合普通法权利的。据说 HMPO 的立场会导致任意和随机的结果。例如,权和同意指南确定了需要额外同意的情况,包括父母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那里明确规定,不得要求对孩子或其他父母施暴或虐待的父母额外同意。因此,HMPO 认为自己有义务在不会寻求额外同意的情况下寻求此类父母的主要同意,这与该指南不一致 

上诉法院认为这一论点在其判决第 40 段中是有根据的。 

接下来是什么? 

假设护照办公室现在不理会并且不申请向最高法院上诉的许可,那么孩子们现在应该获得他们的英国护照。 

此案还会影响谁 

本案非常事实特定,但高等法院的判决确实为父母同意和 1996 年海牙公约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有价值的指导。任何为子女寻求英国护照的女性,如果遇到类似于 X 国的男权社会的障碍,都可能会从这一判断中受益。

发表于 05.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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