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本周是难民周。我们试图以清晰的方式传达移民和庇护法中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这里我们回答“什么是难民?”的问题。

什么是难民公约?

难民公约的全称是 1951 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最初的公约今天通常与 1967 年的纽约议定书一起阅读。当律师提到“难民公约”时,我们通常将其用作 1951 年公约和 1967 年议定书的简写。

该公约于 1951 年 7 月 28 日由联合国特别会议通过,并于 1954 年 4 月 22 日生效。它最初是向后看的,因为它仅限于保护在 1951 年 1 月 1 日之前成为难民的人。 1967 年议定书赋予了《公约》新的生命,使其成为一个有生命力的、具有前瞻性的文书,可以持续提供保护。

并非所有国家都同时签署了 1951 年的原始公约和 1967 年的议定书,有些国家保留了《难民公约》最初制定时允许的可选地域限制。土耳其在 2021 年收容了约 400 万难民,已批准公约和议定书,但保留对“欧洲事件”的原始地域限制,因此土耳其没有国际法义务向这些难民提供规定的权利在公约中。

“难民”一词的法律定义载于《难民公约》第 1A(2) 条,该条将难民定义为:

由于有充分理由害怕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在其国籍国之外而无法或由于这种恐惧而不愿利用保护那个国家;或者,没有国籍,在原常住地国家以外,不能或者因害怕不愿回国的。

该定义可以分为几个组成部分:

1. 恐惧是有根据的而不是空想的

2. 待遇差到被迫害

3. 出于以下五个原因之一,称为“公约原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

4. 在祖国外

5. 不能或不愿在该国获得保护

必须满足所有条件才能将该人视为难民。例如,一个人可能有充分理由的恐惧并且无法获得保护,但如果该人不害怕因公约原因受到迫害,那么该人在法律上就不是难民。另一个人可能符合难民身份的所有其他标准,但住在自己国家的难民营中,在这种情况下,他或她不是难民,而是通常被称为国内流离失所者。

在闲聊或媒体中,“难民”一词通常用于指逃离内战、灾难、饥荒或冲突的人。称他们为难民并没有错,但他们不一定符合难民公约中难民的法律定义。即使是内战的受害者也不总是有资格获得难民地位,例如,如果他们被认为不是冲突任何一方的目标,而是逃离了总体安全局势。

“有根据的恐惧”是什么意思?

根据《难民公约》,“有充分根据的恐惧”有两个方面:

1. 难民一般必须表明他或她说的是实话。如果对所发生事情的全部描述都是错误的,那么通常(但并非总是)如果该人被遣返,不会产生有充分根据的恐惧。

2. 如果难民被遣返,发生不好事情的风险水平必须是空想的,否则就不是“有根据的”。

英国的律师和法官使用的证明标准比概率平衡的正常民事标准更为慷慨。在概率平衡的情况下,一个人必须证明某事发生的可能性更大,或者至少有 51% 的机会发生。

在难民案件中,证明标准被表述为“合理程度的可能性”或“真实风险”。该标准既用于评估难民是否说真话,也用于评估未来发生坏事的可能性有多大。

“迫害”是什么意思?

“被迫害”的含义在难民公约本身中没有定义。这是故意的:它允许这个词的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灵活和演变。这对于难民保护目的很有用,但这确实意味着难民法的学生需要查看各种其他来源和参考点,以了解该词的当代含义及其演变过程。这些所以来源包括难民署(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难民法学者、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国内和国际法院的意见。

受人尊敬的难民署手册在第 55 段开始描述迫害:

“迫害”并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各种试图制定这样一个定义的尝试都收效甚微。从 1951 年公约第 33 条可以推断,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或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而对生命或自由的威胁始终是迫害。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出于同样的原因——也将构成迫害。

在将虐待描述为“被迫害”之前,法院一直不愿就所需的虐待程度提供具体指导。这种明显的含糊不清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大多数法官意识到严格的指导是不合适的。正如 Guy Goodwin-Gill 在《国际法中的难民》,第 2 版 (牛津,1996 年):中所说的那样

人类想象力的反常方面没有限制,试图列出所有已知的迫害措施并没有什么意义。评估必须逐案进行,一方面要讨论个人完整性和人的尊严的概念,另一方面要讨论他们受到伤害的方式和程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一些关于治疗必须达到的严重程度的指导。在英国第一个真实报道的难民法案件中,R v 移民上诉法庭, ex p Jonah [1985] Imm AR 7,Nolan 法官先生建议应赋予该词普通词典定义的含义。 The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提供了两种含义,Nolan J 采用了:第一,“追求、狩猎、驾驶”,第二,“以恶性或伤害性行为追求;特别是压迫持有异端观点或信仰”。然而,文本方法在今天并不被认为是特别有用的方法。

在具有影响力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上议院案例中,沙阿和伊斯兰教 [1999] INLR 144 霍夫曼勋爵著(Lord Hoffman)名地采用了公式

迫害=严重伤害+国家保护失败

下文将更详细地探讨国家保护问题,但“严重伤害”与英国法院已经开始为迫害的高门槛提供有效且易于理解的定义一样接近。

难民公约的原因有多重要?

公约的五个原因——种族、宗教、国籍、社会群体和政治观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不表明未来的风险是由于这些原因之一,难民身份申请将失败。

这意味着一些通常被称为难民的人并不是《难民公约》法律意义上的正式难民。例如,因饥荒、洪水或环境灾难而逃离家园的人不会因为《公约》的任何原因而害怕迫害。

大多数公约原因是不言自明的。我们都大致知道种族、宗教、国籍和政治观点的含义。在欧盟资格指令和判例法中可以找到一些进一步的解释和定义,但这些词主要在其普通含义内进行解释。

公约最容易解释的原因是“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

关于不是它的含义有一些法律上的共识:

  •  定义不应过于宽泛,以至于使其他公约的理由变得多余:它不是某种“包罗万象”的类别。
  •  成员不必是同质的、有凝聚力的或数量少的。
  •  没有必要证明特定社会群体的所有成员都受到迫害。

关于它的含义也有法律共识。

  •  特定的社会群体必须独立于遭受的迫害而存在;如果迫害本身就创造了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那么就不需要任何其他公约的原因,使他们变得无足轻重。
  •  含义应与其他公约原因“同属”。
  •  该群体的成员具有与生俱来的特征,或无法改变的共同背景,或具有对身份或良心至关重要的特征或信念,以至于不应强迫一个人放弃它。

需要什么级别的保护?

难民公约被描述为提供“替代国际保护”,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自己的国家迫害和/或未能保护他们,他们有权根据国际法在别处寻求保护。

在国家迫害一个人的情况下,保护问题并没有真正出现。警察不太可能提供保护,而且可能确实是迫害的代理人,而且在国家迫害案件中,受害者不太可能找到任何地方如果迫害来自个人或非国家行为者,例如政治组织、内战派别或恐怖组织,国家保护和内部迁移问题就变得更加重要。

在一个名为 Horvath [2000] UKHL 37 的案例中,上议院认为,测试是保护系统是否是一种普遍有效的保护系统,而不是保证保护寻求庇护者免受伤害的系统。这是一个有争议的决定,它可能意味着寻求庇护者被送回原籍国,即使有充分理由担心会受到严重伤害。

难民公约还有什么

除了第 1A 条对难民的定义外,难民公约还包括专门涉及巴勒斯坦难民、难民地位丧失、难民地位排斥和难民权利的条款。

《难民公约》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几乎可以肯定是历史上挽救最多生命的单一法律。

发表于 15.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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