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更换工作不是拒绝配偶签证的理由
如果您在申请之日符合附录FM的财务要求,但您的担保人随后辞去工作,您是否仍然有资格获得配偶签证?是的,上法庭在贝格(Begum)发现(工作收入;规则/第8条)[2021] UKUT 115(IAC)。
案情
来自孟加拉国的Begum女士于2018年2月以配偶身份申请入境许可。她证明了英国丈夫在申请之日前六个月的就业收入,并依靠该收入满足了该路线的财务要求。
内政部在2018年6月拒绝了Begum女士的申请,理由是她不符合财务要求。具体来说,官员声称她没有提交丈夫的雇主的来信,工资单上的工资与他存入他的银行账户的金额之间存在差异,并且他们打电话时无法联系到他的雇主。他来验证此信息。Begum女士提出上诉。
到案件审理之时,Begum女士的丈夫于2019年5月离开了这份工作,成为了自雇人士。第一法庭认为,Begum女士在提出申请之日确实符合《移民规则》的要求,因此内政部将其拒绝是错误的。但是吉布法官还认为,尽管“由于自决定之日起保荐人情况发生了变化”,即不再存在Begum女士所依赖的工作,但他别无选择,只能驳回上诉。
相关日期为申请日期
上法庭批准了Begum女士的上诉。它发现,在满足财务要求时,《移民规则》是根据申请日期起草的,而不是决定日期或将来的任何其他日期。因此,第一级法庭裁定在申请之日满足所有要求,这意味着拒绝她的入境许可是不成比例的,即使保荐人此后就离开了该工作。
重要的是要注意,该决定将参照申请日期制定的规则(例如,附录FM中的财务要求)与以“动态”(前瞻性)方式措辞的规则(例如,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将”有足够的住所。
该决定包含有关如何解释《移民规则》的有用引用:
可以客观地视为值得离开或留下来的个人 - 并且在先前的制度下可能值得奉行酌情决定权的个人 - 但由于[基于积分]的机制操作,现在可以被拒绝居留。PBS规则不属于司法重写,以有利于这样的人。在我们看来,目前的情况就是这枚硬币另一面的例子。被申请人已决定,就业收入将完全参照直至(但不超过)申请日期的职位来确定。那是她的选择。但是,就像刚才提到的案件中的失败者一样,她不能指望法庭解释《规则》以使她两全其美。
入境许可和居留许可之间没有区别
上法庭可能对移民律师同等重要,它确认,如果发现申请人符合《移民规则》,内政部不能指出保持移民控制的重要性,以便在没有任何特殊反补贴因素(例如随后发现欺骗)的情况下拒绝该申请。
在涉及待保留申请的案件中已经确立了该原则,例如OA和其他(人权;“新问题”;第120条)尼日利亚[2019] UKUT 65(IAC),但进行确认仍然有帮助它同样适用于入境许可申请。
发表于 20.0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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