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父母同意,社会工作者即可获得照看的欧盟孩子的定居地位

有可能没接受有关移民身份截止日期的官方消息的人群中,是有待照料的欧盟公民儿童。内政部已经发布了关于社会工作者代表此类儿童提出申请的责任指南,但是到2020年末的一项调查发现,到目前为止,在3,300名合格的照料儿童中,只有大约一半申请了这项服务。因此,在昨天发布的一项重要判决中,高等法院的家事庭已经权衡了这一问题:WRe Z(欧盟照料儿童的定居地位)[2021] EWHC 783(家族)。

照顾孩子的定居地位的法律机制

麦克唐纳法官写道:“这是必须的,所有地方当局都应根据本判决书中详细阐述的法律和指导,理解并履行对合格儿童的义务,以确保这些儿童有权享有保留在该管辖区中,其形成,构成其稳定性,安全性和安全性的基本要素不会受到损害。”

该案涉及四名波兰儿童,两名在沃里克郡县议会的照料下,两名由北安普敦郡议会照顾。两个委员会都向高等法院申请许可,以获取孩子们的波兰护照,然后将其签名加入“和解方案”。由于各种原因,孩子的父母不愿或无法同意。麦克唐纳(MacDonald J)的主要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议会是否可以通过援引1989年《儿童法》第33条的规定行使权力来进行镇压,或者是否每次都需要由高等法院命令行使其“固有管辖权”出现。

他的回答是:不需要法院命令。

那是因为整理身分证和申请定居身份不在少数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孩子做出的决定“如此深刻或持久”,因此不宜依靠第33条。 ,成功的申请“仅能确认孩子在英国的移民身份的现状”。

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为孩子取得英国国籍的情况则有所不同。

MacDonald J添加了一个重要的骑手:

我想明确指出,这并不免除在每种情况下都有效的命令,以使自己满足要求,即根据EUSS获得移民身份的申请将维护并促进受保护儿童的福利。 出于1989年法令第334)条的目的,或在有效的下达命令的情况下,出于2002年法令第12)条的目的,这种申请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如果某个特定的欧盟国家/地区要求法院命令,然后才能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儿童的护照申请,则高等法院仍然可以在固有管辖权下做出该命令。

可以延迟申请,但不合要求

可能会认为理事会仍在争先恐后地进行梳理,以解决问题,尤其是如果他们仍处于申请身份证件的阶段时。但是,为减轻一开始我们发出的可怕警告,在截止日期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可能会延迟提出申请,内政部今天更新了其指南,以充实可以接受的情况。该文件现在规定,作为未能在6月30日截止日期之前获得“合理依据”的示例,其中一种情况是“父母,监护人或当地政府在未成年子女在多岁时并未代表他们提出该计划的申请”。

尽管如此,我们在这点上的建议是,即使孩子没有护照,也尽可能不要拖延截止日期。获取带有其他文件的申请,以表明孩子的身份和国籍。欧盟和解解决中心内有一条专门的求助热线,社会工作者可以用来与个案工作者核对给定的替代身份证据是否有用。

发表于 01.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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