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取消对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的大流行保护

高等法院推翻了一项法庭判决,该判决指示内政部收容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直到封锁限制结束。据说 R(内政部国务卿)诉一级法庭(社会权利分庭)[2021] EWHC 1690(行政管理)案的决定影响了至少 1,000 人。

大流行期间的庇护支持引发了大量诉讼。对于 AM 案件,庇护支持法庭的首席法官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作出了此处有争议的裁决。根据高等法院的解释,主要裁决是:

与大流行相关的健康风险如此之大,以至于法律要求国务卿不仅要向 AM 提供住宿和支持,还要向所有贫困失败的寻求庇护者提供住宿和支持,直到达到路线图的第 4 步。

“路线图”是英国政府解除封锁限制的时间表。第 4 步——取消对社会接触的所有法律限制——定于“不早于 6 月 21 日”;现在是 7 月 5 日或 19 日。

内政部通过司法审查对 AM 裁决提出质疑,现已获胜。

没有提供住房的人权义务

张伯伦大法官(Mr Justice Chamberlain)的判决非常技术性,考虑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2、3 和 8 条的判例法,所有这些都在 AM 决定中发挥作用。他的结论是,首先,国家对失败的寻求庇护者的积极人权义务并不要求他们在大流行结束之前得到支持:

(a) 由英国政府决定如何最好地保护贫困的寻求庇护者免受无家可归带来的对其生命和健康的各种威胁(包括 COVID-19)。

(b) 在国际层面存在一定的余地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法院必须给予国务卿同等的余地才能就政策做出决定:R (Steinfeld) 诉国际发展大臣案 [2018] ] UKSC 32, [2020] AC 1, [26] 等。

(c)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与收容失败的寻求庇护者有关的政策需要权衡相互竞争的政策考虑因素,并对特定措施的后果做出预测性判断。在执行这些职能时,赋予行政部门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有很强的宪法理由。

(d) 《住宿条例》反映了一项立法选择,即通过安置贫困的失败寻求庇护者来履行任何积极的保护义务,条件是他们采取合理措施离开英国。总的来说,这是一项合法的政策,至少在失败的寻求庇护者可以自由返回家园的情况下:Kimani,[49]。它完全属于给予国务卿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e) 在没有任何解释为什么 AM 不能回国的情况下,国务卿有权认为以采取措施离开英国为条件的住宿提议是对任何积极义务的合理履行根据第 2、3 或 8 条保护 AM 免受其生命和健康的风险。

同样,即使假设国家根据第 2、3 和 8 条负有保护更广泛公众免受冠状病毒感染的积极义务,如何履行该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无论如何,医学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不适应 AM 和其他人的立场会增加公众健康总体风险”的论点。

因此,“首席法官在我看来是错误的,因为她给出的原因,认为国务卿有义务适应 AM”。该案已发回法庭重新审理。

结果是,大流行不再为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提供支持的权利,如果他们不在系统中的话。然而,那些已经被安置的人应该受到在另一个案例中达成的永久居留的保护,在该案例中,政府同意“在第 4 步之前不会重新开始消极停止”。

发表于 24.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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