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国籍和边界法案:第一印象
大肆宣传的《国籍和边界法案》已经正式公布。
它主要解决庇护问题,但也包括一些国籍规定,我们已经涵盖并将很快在另一篇文章中返回。
通读该法案,我们的第一印象是
- 其中很多已经是法律,所以它实际上根本不是很新。
- 新的部分可能会导致很多不确定性和诉讼,这对律师有利,但对难民和公共钱包不利。
- 包括一些“真正的肮脏”。
- 该法案只会加剧英国目前庇护制度的问题。
该系统的主要问题是内政部决定庇护申请需要很长时间。根据难民委员会最近的研究,去年等待初步决定超过 12 个月的人数超过 33,000 人(是 2010 年的十倍)。这对真正的难民不利。可以说,这对那些案件最终失败的人有好处。
值得记住的是,英国提出的庇护申请数量处于历史最低水平,去年实际上有所下降。少数到达英国的寻求庇护者中的大多数是真正的难民,他们将赢得法律诉讼。并且根本没有证据表明难民到达后收到不愉快的对待会阻止其他人将来再来。
以下是我们在初次通读时的第一印象。
入口
第 10 条不祥地允许根据他们的抵达方式“区别对待难民”。我们想不出这需要在主要立法中的特殊原因:内政大臣总是可以而且确实已经根据难民的抵达方式对他们进行了不同的对待。
该条款采用了《难民公约》第 31 条关于“直接来自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的措辞。
然而,第 34 条关于《难民公约》的解释可以说具有更有限的含义:
不得将难民视为直接从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来到英国,如果他们从该国来到英国,但在英国以外的另一个国家停留,除非他们能证明他们可以 不合理预期会在该国根据《难民公约》寻求保护。
第 11 条允许根据寻求庇护者的申请阶段及其对各种条件的遵守情况,为寻求庇护者提供不同的住宿。这使得像纳皮尔军营(Napier barracks) 这样的庇护营看起来像是对通过安全的第三国旅行或不遵守条件的寻求庇护者的一种惩罚形式。同样,似乎没有任何特别需要将其纳入议会法案,因为内政大臣已经可以这样做并且确实一直在这样做。然而,第 15 条似乎使庇护营成为某些寻求庇护者有权获得的唯一住宿形式。
第 12 条调整了关于难民可以在哪里申请庇护的现行立法。通读该条款,我们无法立即看出变化的要点,因为内政大臣已经能够指定申请庇护的具体地点。新立法似乎降低了内政大臣的灵活性。
可受理性
如果庇护申请人是欧盟公民或与安全的第三国有联系,该法案允许宣布庇护申请不可受理。新规则出现在第 13 和 14 条中,在 2002 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中添加了新的 80A 至 80C 节。
这些规则并不新鲜。根据《移民规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基本上已经实施了相同的规则。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人根据规则被转移到安全的国家,因为还没有安全的国家同意接收他们。迄今为止唯一的影响是增加了等待对其案件作出决定的庇护申请人的数量。在此期间,庇护申请者(其中大约 60-70% 是最终将赢得案件的真正难民)被禁止工作,而是由国家支持,尽管住在疾病缠身的宿舍。
新的是,当庇护申请被宣布不可受理时,第 15 条似乎取消了获得正常庇护支持的权利,而第 11 条则允许该人获得差别待遇,如上所述。
拘留和搬迁
第 18 至 21 条引入了“优先删除通知”,好像添加“优先”一词会神奇地做到这一点。这些可以施加给任何可能被驱逐或驱逐出境的人。这些将导致上诉直接在上级法庭审理,而不是为高效的一级法庭增加资源。此类上诉必须“比根据第 82(1) 条提出的上诉在正常情况下由一级法庭裁定的速度更快”。
那么,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单层上诉。太阳底下似乎没有新想法。
上级法庭的法官无疑会对此感到高兴(讽刺:他们不会),而且似乎有可能不得不将大量一线法官转移到上级法庭。这给法官带来了巨大压力,要求他们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决定,并不可避免地导致向上诉法院提出更多上诉。
将寻求庇护者遣送至安全第三国的权力由附表 3 的第 26 条规定。任何此类遣返取决于第三国同意接受有关寻求庇护者,但尚未达成此类协议。
第 43 条改革了 2014 年《移民法》中的驱逐权。我们不确定我们是否正确地阅读了这一点,因为它似乎引入了额外的程序保障,可能与内政部在所谓的“驱逐窗口”上输掉的一系列案件有关。
根据第 45 条,对于那些考虑是否以移民保释的方式释放某人的人有一个新的考虑。决策者必须考虑此人是否以各种方式“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与内政部合作”。
在杂项条款中,国务卿有权延迟甚至暂停她认为不配合遣返的国家公民的签证处理。这看起来很像一个严厉的“集体惩罚”条款,人们希望除了与另一个国家的谈判外,永远不会使用它。
上诉
第 24 条为我们提供了“加速拘留上诉”,这是拘留快速通道程序的最新体现,旨在以尽可能少的问题将寻求庇护者赶出该国。该法案授权国务卿证明某些案件适合加速上诉。只有“规定描述”的情况才能被证明,规定描述的含义由未来的法规决定。据称独立的法庭程序委员会被指示在主要立法中引入各种时间限制:第 24(3) 条。
有几项规定再次试图惩罚案件中迟交的证据。其中包括第 16、17、20 和 23 条。我们的第一印象是这里没有什么新东西,因为已经要求在早期阶段说明上诉的所有理由,而且法官已经质疑为什么迟到的证据是迟到的。鉴于对拒绝将某人视为贩运受害者而没有正式的上诉权,针对人口贩运索赔的等效条款(第 46/47 条)可能更为重要。
法庭将有权对不当、不合理或疏忽行为的法律代表处以罚款——包括国务卿。从表面上看,如果我们没看错的话,地球上的国务卿代表(内政部提交官)将承担个人责任。我们认为他们不会对此感到非常高兴。
解释难民公约
第 27 至 35 条对《难民公约》的措辞进行了各种解释。增加对国际条约的国内解释是绝对不可取的,但其中一些条款仅仅反映了现状。第 28、30、31、32 和 33 条似乎复制了欧盟资格指令的规定。 2006 年《难民或需要国际保护(资格)条例》似乎将被废除。仔细阅读可能会发现差异,但它们至少大致一致。
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身份被定义为否决最高法院的 Shah 和 Islam 以及 Fornah 案件存在问题,但这不太可能影响那么多案件。
第 29 条很糟糕:它在庇护案件中引入了分裂的证明标准,并且可能引入了主观恐惧的要求。这看起来受到美国方法的启发。历史事实将根据概率标准和未来风险的合理程度标准的平衡来确定。这可能会导致在法庭上进行大量不必要的诉讼,而法官会弄清楚它到底意味着什么以及它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最高法院的案件基本上是不可避免的,最终它可能对现实生活产生很小的影响。如果大多数法官认为有发生这种情况的真正风险,他们就不会将寻求庇护者遣送回去进行迫害。
第 17 条和第 64 条中关于“善意”的一些规定属于同一类别:诉讼的余地很大,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没有真正的区别。澳洲(Australia)也有类似的要求,这点毫无疑问是从哪里来的。
第 35 条将“特别严重罪行”的定义从两年减少到一年。很难看出这是如何与“特别是”一词兼容的。
刑事罪行
正如宣传的那样,一些与移民有关的刑事犯罪正在加强。非法入境的罪行将更容易实施,并且在起诉时最高可判处四年徒刑,而现在是六个月。在“便利”或协助非法移民方面,第 37(4) 条似乎结束了目前因驾驶小船穿越海峡而被起诉的人所依赖的辩护。
帮助寻求庇护者进入英国将不再需要“谋取利益”来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刑罚从 14 年提高到终身(第 38 条)。罪行的核心内容如下: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属犯罪 ——
(a) 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个人抵达或企图抵达、或进入或企图进入英国提供便利,并且
(b) 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是寻求庇护者。
这取决于人们如何解释“促进”,但对于一项声称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法案来说,取消关于收益的规定是一种奇怪的外观。虽然为“旨在帮助寻求庇护者”的组织工作的人不能被指控犯有此罪行,但为诸如 RNLI等更通用的慈善机构工作并帮助寻求庇护者进入英国的人可能会面临它,被这一变化定为刑事犯罪,并面临最高的终身监禁。
人口贩卖
我们将不得不更详细地回到这一点,但人口贩运支持系统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新移民计划中所宣传的一样。一方面,诸如第 48 条之类的条款旨在使人们更难被认定为受害者。不仅如果人们“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而且如果他们声称自己是“恶意”受害者(无论这意味着什么),他们也将被取消贩运保护的资格。
另一方面,国务卿有责任向潜在受害者提供“任何必要的援助和支持”,尽管“必要”由国务卿自己决定。同样,确认的受害者将获得允许继续接受类似的政府确定的必要性测试。
结论
部长们在描述这项法案时会用“改革”这个词震惊我们所有人。真正的改革需要的不仅仅是将额外的复杂性的东西移植到现有的庇护结构上。我们需要的是更快、更有效的决策以及对最终将被确认为难民的人进行更人道的待遇。该法案将导致更多的延误,并惩罚真正的难民,因为他们冒昧地来我们国家寻求庇护,而不是让别人负责。
发表于 06.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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