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家庭許可證前往英國人士必須加入申請所依據的歐洲經濟區公民的行列
上級裁判處表示,根據附錄歐盟(家庭許可)要求移住英國人士必須與相關歐洲經濟區國民團聚,而只在同一個國家並僅與配偶團聚理據是不足夠。 該案件為 is MD and Others (‘joining’, Appendix EU Family Permit) [2024] UKUT 00064
案情
上訴人是杜阿先生(Duah)的兄弟姊妹及孩子。 Duah 先生的妻子是荷蘭國民 Opoku 。 2019 年 7 月,Duah 先生作為歐洲經濟區國民的家庭成員獲得了歐洲經濟區居留卡。 在2020 年 8 月 22 日,Opoku 女士根據歐盟附錄取得定居身分。 2020 年 12 月 8 日,上訴人根據歐盟附錄(家庭許可證)申請入境許可,並於 2021 年 11 月 5 日獲得批准。 與此同時,Duah與Opoku之間的婚姻關係破裂。 上訴人於 2021 年 12 月 2 日抵達英國,在邊境接受查問後,他們收到了「取消入境許可通知」。
鑑於目前的情況,事實證明,由於Duah與其歐盟公民配偶之間關係的終止,以至上訴人無法再加入成為歐盟公民(他們獲得家庭許可證的依據),但只有他們的父親Duah 先生,他是相關歐盟國民的配偶。
判決
因此,上訴問題是規則有否要求上訴人前往英國才能與 Opoku (歐洲經濟區國民)團聚。 上級裁判處裁定確實如此。 判決書中表示:
欧盟附录(家庭准许)》FP6.(1)(d)款中的「加入」一詞是指申請人在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與相關歐洲經濟區公民團聚或重聚。 申請人僅前往英國加入與歐洲經濟區公民或其配偶是不夠的。
发表于 08.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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