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院确认,轻罪可导致驱逐出境
欧洲人权法院已经确认,如果某人有严重犯罪的历史,那么在对该人采取驱逐出境之前所犯的最后罪行不必特别重要。在Munir Johanna诉丹麦案(第56803/18号诉)和Khan诉丹麦案(第26957/19号诉)中,法院确认了Miah诉联合王国(第53080/07号诉)的较早判决。
丹麦的驱逐出境法与英国制度有很大不同。在较早的定罪之后,丹麦刑事法院向这些案件的申请人发出了中止驱逐出境的命令。然后,他们进一步犯了罪,一经定罪,除非被违反丹麦的国际义务,否则有可能被驱逐出境。与较早的定罪相比,在两种情况下均导致驱逐出境的定罪相对较小。
法院重申,尽管原则上触发的罪行很小,可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但考虑到他们的整体罪行,将其驱逐出境也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不能孤立地看待引发驱逐令的犯罪,特别是如果所判刑期宽松的话,法院不能排除它可能会根据第8条提出问题并禁止命令驱逐。不过,应该记得,对比例的评估必须基于对每个案件的具体审查,并考虑到法院判例法确立的所有相关标准,包括申请人的全部犯罪历史。在这方面也应考虑到,成员国有不同的立法,不仅在针对各种刑事犯罪的刑事制裁方面,而且在发布驱逐令方面。在一些成员国(例如丹麦),驱逐令是由法院根据与最近的刑事犯罪有关的刑事诉讼而决定的,而在其他成员国,例如,该决定是在行政上作出的,考虑到有关外国人的整体犯罪行为。
这些案件的法律背景与英国的法律背景截然不同,但这些决定证实,各州不必在针对长期犯罪者采取驱逐出境之前等待特别严重的罪行。
发表于 2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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