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审裁处可在司法复核案件中接受延迟送达

上诉法院在 KA 诉内政部国务卿 [2021] EWCA Civ 1040 一案中,在决定是否批准司法审查程序时,可以考虑内政部对服务的延迟确认。 

案件中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对《2008 年法庭(程序)(上级法庭)规则》第 29 条的解释。问题是上级法庭是否可以考虑在通常的 21 天时限之后提供延迟确认服务。 

第二个问题是仲裁庭单方面决定给内政部 42 天而不是通常的 21 天提交服务确认书是否合法——库马尔安排,从 2014 年到 2019 年实施。 

仲裁庭能否接受延迟送达确认书 

规则 29(3) 规定,未能提供送达确认书的人: 

……可能不参与许可申请,但如果申请成功,可以参与后续程序 

上级法庭决定,该条款仅适用于根本没有提交送达确认书的情况。它不适用于确认。 

KA 辩称,规则 29(1)强加了一项强制性要求,即在 21 天内提供服务确认。如果没有发生这种情况,内政部需要申请延长时间,或者要求法庭做出其他一些案件管理决定,以承认延迟承认。 

法院在这一点上支持内政部。它决定,如果忽略迟到的确认,程序规则的根本目的将受到损害,因为它 

可能包含索赔人不知道的事实信息,或者可能引起对索赔人(可能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不了解的法律规定或论点的注意。送达确认书可能包括其他信息,例如其他相关方的身份或远征的需要,如果获得许可,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上级法庭管理索赔。因此,上诉人对规则 29(3) 的解释与有效的司法行政不一致,并且可能与原告和被告的利益不一致 

看看规则 29 的措辞,出现的另一点是规则限制被告“参与”许可申请,“除非被允许这样做”。这提出了一个明显的问题: 

被告通常在书面阶段参与请过程的方式是提供送达确认书……因此,该语言的使用预期可能会使用规则赋予的权力……过允许被告人在作出准许决定之前通过考虑他的送达确认来参与 

从广义上讲,上诉法院遵循了上级法庭的推理,但它确实谴责上级法庭在其程序规则和民事诉讼规则之间进行了非常技术性的比较。这是不合适的,因为《法庭程序规则》是自成一体的和独立的。 

库马尔的安排是否合法 

第二个问题(Kumar 协议的合法性)被忽视并被视为学术性问题而没有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分析。法院似乎对上诉人在这一点上的论点并不特别感兴趣: 

由于 Kumar 安排自 2019 1 1 日起停止生效,因此该问题不是未来可能出现或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日期之后发出的司法审查索赔未根据这些安排处理。在该日期之前处理过司法审查索赔的任何人现在都不可能提出任何上诉 

最终,我们可以从本案中得出一个基本观点,即上级法庭可以考虑延迟送达服务。如果不能,那就太令人惊讶了。上诉法院的观点是,如果承认迟到但仍有有价值的论点或信息,它将破坏程序,这是令人信服的。值得记住的是,未来关于《国籍和边界法案》条款的争论可能是值得记住的,这些条款旨在惩罚庇护和人权案件中的迟到证据。 

发表于 14.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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