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证到期宽限期内提出的移民申请不“及时”
什么时候“及时”提出移民申请?是否需要在申请人签证到期前提交?或者是在签证到期后提出申请,但在移民规则允许的宽限期内,也是“及时”提出的?
这是上诉法院在内政部诉阿里 [2021] EWCA Civ 1357 案中考虑的问题。
法院确认,只有在签证到期日之前提交申请才能及时申请(用法院更专业的语言来说,他们的“居留许可”)。该决定的作用是防止人们两次依赖相关的宽限期。
延迟申请的宽限期
上下文是《移民规则》第 39E(2) 段。这允许内政部考虑在“及时”申请被拒绝后提交的申请(前提是在被拒绝或任何上诉或行政审查结束后的 14 天内提交)。
阿里先生实际上试图两次利用这个宽限期。他首先申请延长在英国的居留许可,但遭到拒绝。他在宽限期内第二次申请,再次被拒绝。
为了第三次考虑申请,阿里先生辩称,在宽限期内提交的申请本身就是及时的,因为它在移民规则规定的时限内。上庭同意了。
内政部提出上诉,认为上级法庭的……
……这种做法破坏了移民规则第 245DD(g) 和 39E 段的总体方案,允许阿里先生吃第三口樱桃,并破坏了更加严格地阻止逾期逗留的目的。
上诉法院同意,推翻上级法庭的决定:
结合上下文和其他段落阅读,对“及时”申请的提及是指在提出有效申请的最后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的申请,即现有居留许可到期(包括在适用的情况下,由3C延期居留权)。
所以你只能吃两口樱桃,而不是三口。如果您申请延长签证并且申请被拒绝,您可以在 14 天内再次申请,但如果第二次申请被拒绝,则不能第三次申请。
我们以前不是来过这里吗?
此案类似于 Kalsi & Ors 诉内政部国务卿 [2021] EWCA Civ 184。
在 Kalsi 案中,上诉法院裁定第 39E 段只能依赖一次:同样,它允许第二口樱桃,但不允许第三口。
但该案的申请都是在 2016 年 11 月引入第 39E 段之后提出的。在此之前,有 28 天的宽限期。阿里先生辩称,他的案件有所不同,因为他的第二次申请是在规则改变之前提出的。
上诉法院不接受 28 天规则延长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
28 天的期限本来可以但没有被表达为延长申请许可的截止日期,该期限将根据案情予以考虑。那个时期显然仍然是一个逾期逗留的时期,并伴随着所有后果。在这方面,它的运作方式与 1971 年法令第 3C 条不同:第 3C 条自动延长一个人在所确定的情况下的逗留期限,而 28 天期限被表示为居留许可到期后相对较短的逾期逗留期,即尽管违反了移民法,但仍会被特别忽视。
此案是内政部在签证到期日方面认知失调的结果。在严格定义的参数内允许延迟申请。但这并不能改变此人是逾期居留者且无权留在英国的事实。您同时在英国违反了移民规则,并根据这些规则进行了允许的申请。
这导致诸如“及时”之类的简单短语可以解释,上级法庭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对其含义持不同意见。
发表于 15.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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